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粮食仓库相关资料汇总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严防粮堆埋人事故发生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64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14)3.1.3粮食储存期限多于6个月的成品粮仓,宜采用控温仓。3.1.4凡储粮时间超过6个月的平房仓宜设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北方寒冷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南方炎热地区储存稻谷等热敏性粮种的仓房宜配置冷却系统。3.3.6所有平房仓均应根据储粮要求、仓房尺寸和气候条件配置换气排风扇,合理选择粮面上方空间换气的作业方式;采用机械通风时,宜提高檐墙、山墙上排风扇的安装位置和通风的自动化程度;通风设备的通风量应保证粮面上方空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4次。4.1.3平房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其占地面积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平房仓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4.00h。表4.1.3平房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每座平房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每栋平房仓防火分区一、二级120003000三级300010004.1.7平房仓平面尺寸及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度、高度、柱距及构件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其中跨度不宜小于18m,廒间长度不宜小于18m。2散粮平堆高度不宜小于6.0m。3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宜小于1.8m。4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300mm。5包装平房仓主通道应满足工艺主作业要求,疏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9m。4.1.8粮食平房仓内墙墙面及地面的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味,对粮食无污染。7.0.1散装粮食平房仓内不应设消防给水设施,其他粮食平房仓内不宜设消防给水设施;仓外应设消防给水设施。《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14粮食储存场所管理14.1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14.2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14.3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14.4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a)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t;b)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m;c)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t时可不小于25m;d)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m。14.5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14.6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50016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总储量大于5000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b)总储量为1000t-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c)总储量小于1000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d)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e)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2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14.7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然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14.8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14.9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a)当总储量大于10000t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3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b)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14.10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小于2具。14.11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14.12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14.13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14.14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14.15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14.16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桔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的禁止标志。14.17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14.18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14.19易燃、易爆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严防粮堆埋人事故发生的通知》一、必须规范作业。要严格各粮食企业遵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的要求,规范进出仓作业的各项操作程序,以这几次事故血的教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定防范类似事故的切实措施。二、必须系安全绳。当确实需要到出仓的粮堆上作业时,进出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系的方式、长短、牢固程度等必须有效,确保作业人员不会随出仓粮食流动而陷入粮堆。三、必须设置系留装置。粮仓出粮口的粮堆上方,一定要设置稳固的安全绳的系留装置,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绳(带)能固定系牢。没有系留装置的粮仓必须立即改造加设。四、必须有人监护。对进出仓作业的人员必须要有熟知粮食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旁站监护,作业人员不能离开监护人员视线。对作业人员不合理的操作方式,监护人员必须阻止。《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八、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本文标题:粮食仓库相关资料汇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8764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