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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就学制度上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能在我校接受义务教育。(二)实施对象1.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镇居住且非夏官营村户籍在我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进城务工人员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或在我镇经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其随迁子女可在我校申请就学。(三)实施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籍薄和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出具在我镇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暂住证。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5.户籍地和暂住地的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四)实施办法1.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教导处报名,再由学校教导处统筹安排到相应班级就读,学校或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3.学校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对其子女的学籍管理、毕业证的颁发,就学期间的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辖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二)实施对象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外出务工的户籍的留守儿童。(三)实施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未来,关系到全村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全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全体教师要充分认识到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扎实做好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学校教导处及班主任负责保障留守儿童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及临时监护人的交流沟通;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管理,认真做好留守儿童登记工作,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主要措施1.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档案登记制度。各班要认真调查和登记在校留守儿童,并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专门档案,详细登记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父母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务工单位详细地址,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身体状况、年龄等,学校教导处对留守儿童的档案进行管理,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和变更其相关内容。2.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学校及各班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其进行结对帮扶,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可能及时帮助其解决。同时在学生中开展“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健康、快乐成长。3.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将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及班级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班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4.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应急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救助或处置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儿童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以保证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5.建立留守儿童心理疏导机制。各班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同时有针对性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压力。通过设立的“心理咨询室”或“悄悄话信箱”等形式,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活动,增强其心理调节能力。6.丰富留守儿童课外生活。各班在举行文化、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时,要根据留守儿童特点安排有关项目,让其积极参与,融入集体生活,在欢乐和睦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7.培养留守儿童学习兴趣。各班要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转变教学方式,减轻学生课余负担;要因材施教,分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个性、爱好和特长,避免留守儿童因厌学而辍学。
本文标题:留守儿童及进城务工子女教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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