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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07第七章国际组织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Law)(Lawofnations)HuaiyinNormalUniversity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2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第三节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第四节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第六节中国与国际组织3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与特征(P179)(一)概念:国际组织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者个人以特定的国际合作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的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为了处理彼此交往中的国际事务,为了特定目的和任务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即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国际组织。4(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征:(P180)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3、国际组织的产生依据国家间协议而创立,国际组织的权力是由成员国通过组织章程赋予的。国际组织章程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章程是其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也是其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其确定了国际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4、国际组织是常设性机构,区别于国际会议。5、国际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6、国际组织的最基本原则是成员国主权平等。国际公法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之一,其主体资格的特点有()A.它们具有超国家的性质B.它们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会员国签订的组织章程赋予的C.它们只能在组织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D.它们都与联合国存在法律联系答案:BC课堂练习6二、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组织的形成:民间国际性组织、政府间国际会议(二)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出现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三)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特点“19世纪被称为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堪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1.国际组织数量剧增,活动范围包罗万象;2.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的核心,联合国不仅是“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且是协调各类国际组织的活动的中心;3.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7三、国际组织的类型(p182)(一)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二)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地域特点)(三)一般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国际组织(活动宗旨和职权范围)(四)开放性国际组织与封闭性国际组织(对成员资格条件有无限制)8(五)传统的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的国际组织。传统国际组织中,主要机构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成员国不同意的决定对成员国无拘束力,国际组织也不能直接对成员国国民行使职权。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有不受国家左右的非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机构,有权作出拘束成员国及其公民的决定,还能不依成员国的合作执行其决定。超国家国际组织的分类并未被普遍接受。9四、国际组织法—国际法的分支(P184)(一)国际组织法的概念(二)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三)国际组织法的内容体系尽管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一项专门规定国际组织法具体内容的国际条约,可以说国际组织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国际组织法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0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一、国际组织的章程与法律地位(P187)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具有国家主权,是一个“非国家实体”,其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取决于组成该组织的约章。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能体现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全部的法律行为能力。国际组织依其约章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开展活动,这就决定了其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能力的有限性。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固有的,而是由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以条约协定的形式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1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享受特权与豁免。(4)国际求偿权。有权对侵害其利益的国家提出国际索赔。1948年9月,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巴勒斯坦问题的人员惨遭犹太恐怖主义团体的杀害。联合国请求国际法院就联合国有无向责任国求偿的能力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承认,联合国的国际人格应包括能够为组织本身受到的损失提出国际求偿,以及能够为组织的代表所受损失提出国际求偿的“隐含”权力。(5)承认和继承的权利。(6)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任、召集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登记与保存条约等。国际公法12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之一,其主体资格体现在什么方面?()A.它们可以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B.它们可以提起国际索赔C.它们可以加入其他国际组织D.它们可以缔结国际条约答案:ABCD课堂练习13二、国际组织的成员(正式成员+非正式成员)(一)正式成员(原始成员+纳入成员)1、完全成员: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2、部分成员:非整个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而只参加该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的,为该组织某部分的成员。例如瑞士02年前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并且参加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不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但参加了联合国西亚经济委员会。14(二)非正式成员1、联系成员,或称准成员,权利、义务均有限。联系成员享有出席组织的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在主要机构中任职。如非洲经济委员会吸收不是非洲的国家作为联系会员。2、观察员,也称为咨询会员,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但可以取得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时也可提出正式的提议。如罗马教廷、瑞士(02年前)等是联合国的观察员。1974年,联合国大会邀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大会议和工作。有时国际组织之间也经常互派观察员。15(三)成员资格的取得(p188)(一)一般来讲,取得原始成员资格的程序比较简单。有关国家只要参加了组织的创建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本文件上签了字,并在某一特定日期之前批准、接受或加入了该组织章程,即取得原始成员资格。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原则上只能是国家。特殊情况下,如单独关税区可以作为WTO的正式成員。(二)纳入新成员主要有两个步骤:1.有关提出申请2.审议核准。(四)成员资格的丧失1.自愿退出2.开除3.中止权利16三、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p190)1、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2、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3、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根据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获得报酬。17四、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p192)(一)会议制度(二)表决程序1、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2、多数同意制1)简单多数通过:超过半数同意票即通过。2)特定多数通过,如三分之二多数;3)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3、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4、协商一致通过。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18五、国际组织的作用(一)国际组织的建立形成了一种新的国际关系:国际组织与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的关系,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对外关系的条约的法律规范,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组织法,它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联大决议,有争议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大会以多数或一致通过的那些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代表了一种普遍的法律信念,它作为国际习惯的有力证据,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三)国际组织承担着编纂国际法的职能。联合国总部大厦联合国21第三节联合国现有成员:193个成立时间:1945年10月24日秘书处工作人员:约40,000人2018年经常预算:27亿美元(不包括维和行动)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23联合国的创立1942年元旦,正在对德意日轴心国作战的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使用联合国家名称。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签署了一项普遍安全宣言,声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秋,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会议,着手创立联合国.四国代表在组织的宗旨原则,成员,主要机构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作成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即联合国宪章草案,并建议该组织命名为“联合国”1945年4月25日,50个国家出席了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包括中国共产党代表和无党派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也出席了会议.会议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工作.6月26日举行了宪章签字仪式,在中、法、苏、英、美5国以及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联合国宪章》于10月24日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这一天为“联合国日”。24一、《联合国宪章》(p196)《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由序言和19章组成,正文共111条,《国际法院规约》为宪章的组成部分。宪章的主要内容为: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会员,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及主要工作以及有关联合国组织的地位和宪章的修正等。《联合国宪章》序言、第1条和第2条确认或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重要文献。25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近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及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的义务,促成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26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一)《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进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上述目的。注:联合国两大支柱:人类和平、人权保护。27(二)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建立(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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