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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催收——兼谈工程非诉讼管理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浩文律师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一)•成都建工成新建材诉合力达房产工程结算案件A、工程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结算方式;•B、工程质量合格;•C、施工方按照约定向业主送达了决算书;•D、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或答复;•E、四个审判程序均确认以施工方送达的决算书为最终结算依据。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二)•成都路达与成都中鹏房产工程黑白合同纠纷仲裁案件•A、黑白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计价方式、标准、工程范围以及工程总价款);•B、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黑合同,即对施工方不利的合同;•C、即便是履行黑合同,业主仍然百般刁难,拖延办理工程决算,不支付工程款;•D、施工方无奈申请仲裁。仲裁员多数认为应按照白合同计算工程价款。(929司法解释当时未出台,法院和仲裁委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有分歧);•E、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有利。(稍后专章讲解)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三)•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托普华侨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A、什么样的工程必须招投标?招投标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未经备案的招投标是否有效?•B、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业主违约;•C、非法分包以及违背投标承诺可能带来的风险;•D、有效送达签证文件的重要性;•E、业主违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违约损失(如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预期利润、实际损失)。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四)•某施工企业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A、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优先顺序问题•B、菲迪克合同条件应用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关键•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工程管理中的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的优化处理•工程款的及时催收(特别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一章工程结算的办理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为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明确约定结算方式:方式和标准(2004年解释16条)•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达的地点和有权签收的主体•明确约定结算办理主体(代建工程等)•重视固定价承包工程的影响,固定价约定范围(2004年解释22条)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为合格工程;•合同约定的办理工程结算条件已经成就•施工企业自身具备办理结算的能力,包括拥有办理结算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合同履行中结算的办理•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进度款的支付•正确利用2004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约及时送达整个工程的决算书•有效送达工程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力达案件)三、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合同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四、工程结算中重点注意的问题•承包人有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的义务(2004解释19条)•黑白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不一致的,按照白合同处理(2004解释21条)•承包人有及时按约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结果(暂行规定16条)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一)•369号文件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二)•929司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章工程款的及时催收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法定担保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排序仍在抵押受偿权之前•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买受人(二)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之列二、实务中优先受偿权的运作(一)合同订立阶段为优先受偿权打下基础•标前对工程业主及工程本身作详尽调查•标书中不能盲目地就工程付款方式对自己作不利承诺(比如放弃优先权的约定)•中标后认真谈判拟定合同•慎重对待发包人提出的“阴阳合同”•对不适用折价、拍卖的工程约定具体的救济方式(二)合同履行中重视落实证据,适时行使权利•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做好签证工作•按约做好工程量、签证报送工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及时致函主张权利•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三)法院拍卖、诉讼、仲裁阶段,把握法律精神,维护利益•诉讼•仲裁•拍卖三、工程款催收的依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量报告、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工程变更、调整的签证依据•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书、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四、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解释1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解释18条)五、建设工程款催收的具体操作(一)在建工程停工时的催收•及时书面通知•抄报相应主管部门•适时向法院提出拍卖申请•准备证据以备诉讼、仲裁(二)工程竣工时的催收•及时办理决算•按约催收•在发包人不支付时及时通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付清•如发包人在上款期限内仍未付清,应及时发出优先受偿权通知•诉讼或仲裁(三)重视工程款催收中的潜在障碍•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的权利•特殊性质的工程•在建工程中一些特殊问题(工程垫资、抵押、转让等)•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谢谢电话:028-86727191/13808064577传真:028-86727491E-mail:chw37@vip.sina.com网址;www.joint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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