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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授课教师兰金顺授课时间2018年4月7日课题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课型讲述型学时安排8学时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加强学员煤矿安全生产意识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员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过去经验、教训的规律性的总结,是指导安全生产的根本。它高度概括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方法及安全管理的综合措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作为生产在一线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人真难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地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它要求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切实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作业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牢固树立以下四种意识:(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意识。(2)安全生产法律意识。(3)安全生产责任意识。(4)安全生产纪律意识。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它要求我们要把安全生产的重心前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从事故发生的源头入手,防患于未然,杜绝违章,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3、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从安全监管层面来讲“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作业人员、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从企业层面来讲,则指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级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群策群力,裙防群控,共同转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作业人员而言,则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服从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管理。(2)认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3)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煤矿从业人员应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6、《煤矿安全规程》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0、《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三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区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驶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驶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是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驶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对职工正当行驶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煤矿职工因行驶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2、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附板书设计:
本文标题: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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