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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一、竞争的含义•二、竞争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促进消费者福利二、竞争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两部分:•1.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合并式•所谓合并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竞争法典,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二)分立式•所谓分立式,就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其中规制垄断的法律为反垄断法,而规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综合式•所谓综合式,即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不作明确划分,制定以“竞争”或“交易”等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我国采分立模式•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立模式。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学理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2.客体方面•3.主观方面•4.客观方面(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单行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诋毁商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1.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2.市场混淆行为的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行贿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商业受贿的主体则不限于经营者•(2)商业贿赂行为人的主观是出于故意,即以争取交易机会和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贿赂的行为。2.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商业贿赂与回扣•(2)商业贿赂与折扣•(3)商业贿赂与佣金(三)虚假宣传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虚假广告•(3)荐证广告•(4)对比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5)其他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销产品,因此本质上并不违法,但有奖销售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销售•(4)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六)诋毁商誉行为•1.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诋毁商誉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四、禁止经营者集中制度•五、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六、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在学理上,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1.垄断对竞争的排斥性•2.垄断对社会的危害性•3.垄断的违法性1.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在本国领域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如何,本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司法机构都可以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和处罚权。•我国反垄断法也确立了域外管辖规则,《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案例:液晶面板反垄断案•2013年1月4日,韩国三星、LG、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大型液晶面板生产企业,收到中国发改委开出的3.53亿元人民币罚单。•调查显示,上述六家企业在2001~2006年先后召开53次“晶体会议”,协商液晶面板价格或交换市场信息,操纵中国市场价格(2001~2006年,面板成本约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改委因其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开出1.44亿元罚单,而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在内的总金额则达到3.53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二)反垄断法及其调整对象•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市场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2.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整。(四)《反垄断法》中两个重要概念的界定•为了便于理解的一致和执法的统一,《反垄断法》对于贯穿反垄断法全局的“经营者”和“相关市场”两个概念作了特别界定。1.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主体性质上看,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反垄断法上所说的经营者,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如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2.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其它协调性行为。(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行为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必须是经营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持、加强自己的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或者是为了榨取高额垄断利润。(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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