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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公司法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书面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1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2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3)指出本题3所述内容中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3)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3章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于2004年1月达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以现金出资3万元,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5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四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2004年8月,因个人原因,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同年10月戊入伙,入伙协议中约定戊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2005年5月合伙企业解散。解散时合伙企业尚有4万元财产,乙、丙、丁、戊四人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但对2004年6月所借的8万元1年期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5年6月,银行要求还贷,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因此,银行分别找到甲、乙、丙、丁、戊要求还贷。其中甲声称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债务;乙声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需要承担债务;丙、丁声称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戊声称自己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请问:1.甲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简要说明理由。2.乙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简要说明理由。3.丙、丁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简要说明理由。4.戊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简要说明理由。5.如何偿还银行的贷款?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甲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乙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劳务也是一种合法的合伙出资方式,仍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丁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戊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戊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不合法的行为,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四万元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6章合同法(3个案例,只选用1个作为作业,其他的2个案例可以上课讲讲)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意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若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做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7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法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说明理由。(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体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5分)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因此,视为新要约。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之一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本题中,乙公司于7月10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A县甲公司与B县乙公司于7月3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7月18日在B县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买家,于7月21日与C县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与之解除合同,7月22日运输过程中发生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损毁。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违约金,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法院。因为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题中履行地在B县,故由B县法院管辖。3.丙公司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交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同时适用,法院不予支持。5.是效力待定合同,乙丙约定在丙公司付清货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的货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日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同时赔偿其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合同法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2.(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第三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80*20%=16(万),约定的定金是20万,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7章担保法王某向亚洲啤酒有限公司购买啤酒,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王某预先交付定金5万元,亚洲啤酒公司交货后3个月辛某再付余款。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所有。在此约定基础上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王某预先交付了定金5万元。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王某与亚洲啤酒有限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亚洲啤酒有限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3)王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流抵押条款无效,亚洲啤酒有限公司能否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有赖于双方能否协商一致,
本文标题:经济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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