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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第十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条件为:(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二)示范区处于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和实施方案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五)示范区规模应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省前列,并辐射带动一定的区域范围。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六)示范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种植业示范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平原地区达到80%以上、山区达到50%以上;养殖业示范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虫害防控要求。综合型示范区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合理。(七)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当地领先水平。种苗统供、良种覆盖率基本达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实现病虫害防治专业化。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至少有1家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示范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八)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长期经常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九)示范区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十)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十一)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已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十二)当地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第十一条各地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同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农业部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一)农业部下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创办的示范区可直接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上报农业部。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须经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可直接上报。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垦区的正式上报文件;(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第十三条农业部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一)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地上报的示范区申报材料送部内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二)对有关司局同意推荐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专家,依据有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三)经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四)通过评审的示范区,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批准授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示范区,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五条农业部和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示范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每年末将本省(区、市)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三)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省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农业部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二十条对被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农业部不再受理申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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