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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的机遇与挑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表现出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的国际性、运行环境的虚拟性、作品侵权的隐蔽性等新特点,并呈现出网页制作权、网络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数据库版权等新趋势。在网络环境下,应构建技术、法律、道德三位一体的著作权保护理路,以规范和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作品的创新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的发展与繁荣。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一当前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冲突(一),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性冲突。如何处理好网络作品共享性与专有性的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作品的专有权是著作权人的天然权利,是著作权人产权利益的保证,网络信息的共享本质弱化了作品的专有性。在网络作品扩散的超速度性和信息传播的高密度性这一背景下,用户通过数据技术的帮助无需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在网上获得所需的资料。公众对网络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也大量存在着有意、无意侵犯网络作品专有权利的复制、传播、转贴行为。(二),网络作品传播的全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本国法属性衍生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权利的产生、使用与限制及侵权认定以本国法为依据。网络空间的全球互动使得网络作品的侵权具有世界性特征,作品一旦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网络作品传播的全球性模糊了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覆盖整个世界和地区,各主权国家都会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制定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法规,使得版权保护方式、标准和水平差异纷呈,通过国际私法来解决这种全球性的法律冲突无疑要受到限制。(三),网络作品权利的无限性与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的冲突。考虑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都规定作品在进入公有领域之前给予一定的保护时间。作品与网络的结合,使得复制行为不再像传统质料复制那样易于控制。在整个网络中,复制无处不在,用户可以把信息通过不同的复制方式存储起来随时、随地、随意使用,无论是在质量还是在数量上都更甚于前。只要权利人没有自动放弃,其拥有的作品专有权事实上是无限的,无疑会淡化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一)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以往作品信息附着在纸质、布帛等有形物上,读者通过对报刊、书籍、杂志等文献的把握就能共享信息。网络作品实施的载体是非质料的电子信号,是无形的精神创造与非实体性载体的统一,在磁盘、光盘、光缆、光纤中存储的信息只不过是数字化作品“无形的有形安排”。载体的非物质性实现了一对多的作品信息共享,但也给作品侵权认定与保护、著作权属识别和费用给付标准带来了新问题。(二)保护标准和方式的国际性。各国都积极调整和修订国内的有关法律制度来加强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使保护标准趋向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趋向于充分吸收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条约》诸多积极条款的TRIPS协议,并且积极寻求国际组织或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际产权争端。(三)运行环境的虚拟性。质料作品是在“属人”的环境中进行信息传播和交换,而网络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是在一个“非人”环境,即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网络中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都经过虚拟化,人与人的交流与对话依赖于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可视界面,避开了面对面交往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避开了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道德评价的外来压力。(四)作品侵权的隐蔽性。网络的匿名性和人的行为不确定性导致了网络侵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作品上载入网后,权利人对网上用户的自由浏览、随意下载、轻易复制难以约束和控制,一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会产生若干个同类行为的连锁反应。网络用户个性的张扬,网络技术的不合理利用,法律对一些高技术犯罪的制裁乏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信息的失控程度。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出路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技术创新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现有的技术将会被新的更高层次的技术所取代。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可以借鉴著作权保护在传统领域的执法经验,相应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入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无传播无权利,无传播也无利益。由于传统媒介上的作品信息几乎都可以通过扫描、复制、刻录等途径进入网络,使得作品传统领域与网络领域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法律应当协调二者的利益矛盾。网络用户在网上阅读、浏览、复制、传播、转贴等活动当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网络作品,不得非法复制、传播、粘贴、下载以牟取暴利,侵犯他人著作权。3.道德调控网络是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新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特殊性,技术的受动本质要求人类对其予以理性的应用,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最后,完善网络道德原则。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网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诚信,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活动”,没有诚信,也就难以实施网络著作权保护。第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以便明确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寻找一个“度”的考量。第三,坚持主体性原则。“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安排,产权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具有突出的主体性。”主体性原则充分体现了网络主体的道德权利和伦理责任规定。网络不同于现实生活环境,其道德约束力完全来自于主体具有的道德意识和判断,不单是要求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加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著作权的有关概念及其保护措施适应于解决互联网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但要求重新考虑许多概念性问题,修正和引进一些新的权利和例外,而且要更加清晰、具体地明确有关定义及其含义。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网络应用的深入,网络著作权保护将如火中凤凰,不断获得重生和高飞。参考文献:[1]陈永苗.网络作品的版权[J].知识产权,2000(2):3.[2]张乃根.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8.[3]赵云芬.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4(10):167.[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6.[5]屈茂辉.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36-137.[6]肖刚.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J].法学,2003(6):10.[7]郑成思.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M]∥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7[8]张乃根.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12.[9]张乃根.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66.
本文标题: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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