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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圳某公司”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现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XX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会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决定:对姜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瞿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经查明,瞿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事实如下:2007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报送《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关于2、3号厂房合作方案的报告),提出为落实具体的改造开发工作,拟以2005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某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工业区2#、3#厂房合同书》为基础,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双方各占股50%,上市公司以厂房评估作价入股,首饰公司以现金注资。4月初,集团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并原则同意该项目。5月28日,上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了《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称“我司通过与首饰公司的合作,2、3号厂房现已取得房地产证,并使物业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现物业市值为2443.53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3187.51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1754.39万元。”“通过对2、3号厂房的改造升级,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后物业面积9276.78㎡,其中新增物业面积983.37㎡。改造后物业市值6054.75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9472万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8038.88万元。”9月底,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合作开发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见》,对项目利益分配及采用何种方案提出了意见。10月12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协议计划成立合资公司等相关事项,集团投资发展部要按有关程序抓紧报批”。10月22日,集团公司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并向其控股股东上报。11月30日,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其中,《可行性报告》的分析结论写明:成立投资公司当年,可为上市公司带来2470万元账上收益;该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每年能获得469.46万元的净利润,比改造前增加306.38万元;该项目投资回收期在合理范围之内。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12月11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12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项。12月31日,上市公司确认以水贝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营业外收入23,321,551.51元。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其2006年净利润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11,113.13元。瞿某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领导讲话、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在集团公司按要求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的有关表格中,瞿某被确认为接触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之一。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并要求投资发展部按程序报投资控股批准。2007年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转表上有“已核批复稿。瞿X某7/1207”字样。瞿某向调查人员承认,在2007年12月7日核校集团公司总部对上市公司2007年11月30日上报的《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的批复稿时,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读了上述报告及相关所有附件和其他相关意见。瞿某有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承认,其账户交易都是本人通过电话委托进行的,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办公电话下单,用其证券账户一次性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买入量居当日该股买入交易排名首位,共使用资金110余万元,占其账户当时总资产的99.76%。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通过电话委托交易方式将所有股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等交易费用后略有亏损。证监会认为,本案涉及的上市公司与首饰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事项,在尚未公开以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瞿某在2007年10月12日列席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时,初步知道了有关内幕信息,在2007年12月7日核批有关文件时进一步知悉了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瞿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因工作职责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以前,一次性大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瞿某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没有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恶意或故意,只是非常巧合地因为本人处于能够知悉内幕消息的地位,通过独立判断认为该上市公司有潜力。证监会认为,瞿某的辩解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足以排除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瞿X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李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4月7日。当事人李某某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8年1月30日,李XX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当事人李某某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2008年4月7日卖出股票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6,600股亏损金额。此外,当事人提出其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恳请给予从轻处罚。经证监会复核,2008年1月23日,李某某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知悉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XX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初稿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4-6日知悉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最终结果。李XX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违法所得多少、是否有违法所得,均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李某某内幕交易实际盈利为29,534.09元,亏损额已扣除。证监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手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作了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以上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及理由,证监会不予采纳。我会认定,当事人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XX违法所得29,534.09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一、法院判决2011年10月27日,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原中山公用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分别获刑1年半至11年。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文标题: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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