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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以PPT为准第一讲经济法渊源关于经济法的几点概括我国的经济法历史发展、世界(日本除外)经济法学说的理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条件(背、理解)12345到丹麦经济法学是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社会法除外)一、经济法渊源(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iiy)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可以归纳为:(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薄鲁东看到了经济法是补充,看到了有些经济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所不能调整的,需要由一个既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调整,显然比空想共产主义者将经济法作为臆想的产物更接近实际了。(四)莱特、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上使用了经济法概念。1916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二、关于经济法的几点概括“经济法”这一概念,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使用。这表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以便准确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这是发展经济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经济法制的需要。三、经济法理论的世界性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在德国,1936年,柏梅(Bohm)提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是国家的经济统制,经济法是在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及与此相关联的经济制度。1937年,豪美列(Haemerle)把国家统制经济固有的法看做是经济法。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大体与德国、日本的经济法理论相同,法学界普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其倾向性看法是,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2.我国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1)1978——1986年阶段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2)1986——1998年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3)1998——2000年阶段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4)2000年以后的阶段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近几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经济法的干预、协调职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为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促进经济法学的纵深发展。四、就1992年以来的经济法学说,影响较大的经济法学说,至少有5种:(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他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经济法就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显然,国家协调论经济法借鉴了日本金泽良雄的观点。但是,也有人认为,把经济法限于“协调”经济的范围,其范围有些太窄,因为,国家对经济法主体还采取了很多命令与服从性质的调整方式。(2)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四个: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社会分配关系。对这一学说也有一些学者的质疑,有人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一个模糊的字眼,因为它没有界定那些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此外,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容上也有些交叉。(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根据这一学说,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采取三种基本方式,一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制方式排除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障碍;二是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三是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因此,经济法的内容包括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但也有人认为,调控二字涉及的范围过大,使人难以把握经济法的内涵。(4)经济管理与经营协作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和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它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作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有人认为,这一观点一定程度上沿袭了纵横统一的大的经济法观点,因为经济联合、经营协作等关系中大多属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受民法调整。(5)经济行政法论这一理论的代表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王家福教授。王教授在1998年给全国人大所作的第5次法制讲座中指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调控、管理的法律。其性质是公法,即经济行政法。内容包括三大部分,A,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B,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的法律;C,国家对重要产业与新兴产业促进的法律。然而,这种观点也受到学者的质疑,有人认为,把经济法说成经济行政法,进而会否定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用发展的眼光看,成长中的经济法学基本上形成了以下理论体系:(1)将“国家(政府)--市场”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2)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将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经济法的哲学基础;(3)认为经济法是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的法,是社会本位法,是对传统民法、行政法制度功能不足的弥补和超越;(4)在利益调整上,紧紧把握住社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来展开研究;(6)在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上主张建立公益诉讼制度;(7)认为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中国经济法有许多区别于西方经济法的地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本土资源五、经济法的产生的社会背景条件1.经济法得以生成的经济社会根源:市场失灵、市场缺陷以及“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难以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市场缺陷是指市场调节所产生的社会弊端。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平和经济波动。政府失灵指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进行干预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自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的新的缺陷,进而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的情形。2.经济法得以生成的制度性根源:传统法律自身的调整功用的狭隘性——民商法调节作用存在有限性、局限性。a.民商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如经济法)来加以补充。b.民法自身的修正并没有影响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表明经济法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和独特的功能。3.经济法得以生成的应然根源:国家经济调控职能的“兜底性”和在当代的“自我张扬”。4.经济法得以生成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理论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先导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实践的成功。5.经济法得以充实和前进的新动力:二战以来不断高涨和深化的各种人权运动。消费维权运动、人权保障运动、社会责任运动等。六、对当代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与把握我们认为,可以将经济法的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的法律规范总称。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法律现象其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经济法与法经济学,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2.从法律的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3.从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调制性。具有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4.从经济法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七、对经济法相关法律部门的本质界定(一)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定一是两者有一些方面具有兼容性:商法与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所调整的都属于经济关系。有些主体,如企业,即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两者的性质有相同之处:经济法调整手段上借助于公权力,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在总体上是私法性质,但因商事活动多涉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强化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融进了部分公权力,因而被称为是公法化了的私法。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性A.从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分析,民商法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通过促进法的形式对特殊主体给予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促进法等。B.从调整方法看,民商法主要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采取权利的自律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以权力的他律机制,规范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C.内容和体系不同。民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方面。D.基本原则不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公序良俗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E.从发展趋向看,民法特别是商法强调全球化,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F.价值内涵和价值目标上的区别:(1)从秩序价值看,民商法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民法是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法律表述;而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秩序出发确保相对稳定和运行良好的国民经济宏观秩序。(2)从安全价值看,民商法以确保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问题,如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3)从效益价值看,民法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微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所坚持的是“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4)从公平价值看,传统民法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以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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