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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1.转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备案;与选定的产权转让行为代理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2.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有哪些?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议。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除作出同意转让的内部决策外,还应将转让行为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3.涉及哪些情形的产权转让项目需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应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手续。4.如何选定代理转让行为的经纪会员?转让方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荐经纪会员的需求,北交所通过会员评审或摇号方式确定拟推荐的经纪会员,由转让方选定。5.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什么服务?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2)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相关条件的设定;(3)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4)协助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5)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6)对代理项目实施尽职调查、核实交易材料;(7)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8)协助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起草竞价文件;(9)协助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机构;实施网络竞价;(10)寻找、推荐意向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11)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权证变更手续等;(12)其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应提供的经纪服务及与转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6.标的企业股东依据《公司法》分期缴付出资额的,在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况下可否进场交易?在标的企业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内,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额的转让方,仍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前缴足出资额或将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形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披露,并明确由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挂牌转让价格以标的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转让方持股比例对应的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即:挂牌转让价格≥转让方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比例×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出资不到位(超过出资额缴纳期限)的股东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在补足出资额前不能转让。7.若标的企业无法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可否进场交易?若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股东不配合,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为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影响产权交易进程,可对通知行为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从而使股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合规。8.如何认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在项目首次信息发布时,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算的一年有效期内。9.如何解决转让方所持股权比例较小,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的问题?若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可对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部分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备案后,可以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10.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和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可否同时转让?为确保转让方能顺利回收以标的企业为债务人的债权,提倡转让方在出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将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一并纳入转让标的进行转让。11.转让方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文件包括:(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含《产权转让公告》);(2)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转让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5)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6)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7)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决议;(8)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标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11)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12)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13)标的企业为股份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及股权证或标的企业认可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证明;(14)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5)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16)转让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若不涉及职工安置,出具说明;(17)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具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及报国资委备案文件的复印件;(1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19)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20)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21)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22)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2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12.《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包含什么内容?《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查阅《产权转让公告》时,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关注。13.交易条件包含哪些内容?交易条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公告,不得变更,其主要内容包括:(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挂牌价格即: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时公示的产权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项目成交时采取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时限。(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即:对标的企业职工的岗位安排、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延续等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即:标的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状态及转让要求等情况,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处置的意见、拖欠职工债务的相关处理要求等。(4)对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即:在为标的企业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资产盘活等方面提出要求。意向受让方若对所发布的产权转让项目提出受让申请,应完全响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14.挂牌价格如何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例: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000万,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1000万)。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例:按1000万挂牌后无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确定价格,再次挂牌)。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项目,挂牌价格起点不低于1元。15.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对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项目,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在一年内支付完毕并提供合法的担保。担保人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内部决议、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转让方、受让方与担保人的三方协议;担保人对外担保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转让标的企业不得作为担保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的支付方式付款。16.受让方资格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北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17.与联合体受让相关的项目,转让方信息披露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时应注意什么?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并对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若转让公告中没有载明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受让。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产权交易。联合体应满足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自受让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代表,办理产权受让相关事项。18.信息发布应当揭示哪些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可综合上述信息及标的其它相关信息,衡量标的投资价值及交易潜在风险。19.产权转让中管理层的范围是什么?“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般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20.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哪些具体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21.存在哪些情形,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22
本文标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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