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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办发〔2010〕89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1-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清理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二、清理原则(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2-(三)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2004年7月1日前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五)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清理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吕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志国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李月勤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劳动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市清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四、清理工作分工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市清理工作领导组负责以下工作:-3-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4、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5、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4-(三)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五、清理步骤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7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二)县(市、区)、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7月8日至7月31日)。1、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办。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三)审核论证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20日)市清理办对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5-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报送清理结果,草拟《吕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形成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清理报告(草案)。(四)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吕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五)公布、汇编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确认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六、清理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6-后,市、县清理办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一律宣布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工作领导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市、县清理办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附件:1、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意见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或修改文件目录5、部门2004年7月1日以前制定的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6、部门2004年7月1日以前制定的需保留文件目录7、部门2004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7-范性文件目录8、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9、县(市、区)政府清理情况统计表-1-附件1: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意见为顺利开展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指外,以下皆简称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吕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吕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关于文件清理的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应当成立文件清理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法制的领导担任组长,并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文件的清理意见应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二、关于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清理所指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决定、通知、通告”等。(二)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也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1、转发上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2-2、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3、虽属对个案的批复处理意见,但确立普遍适用的规则的。(三)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2、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3、政府或其部门与党委或其机构联合发布的使用党委或其机构文号发布的文件,虽该联合发文是以政府或部门文号发布的,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及其机构工作职责的;4、政府或部门简单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5、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6、工作方案、工作分工等;7、未编文号发布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8、上行文和同级部门之间的工作函件等;9、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10、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三、关于文件的分类清理分工(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二)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清理。(三)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以本部门文号与其他部-3-门联合发布的文件,都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的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建议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五)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或部门的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其中需要保留或修改后继续执行的文件,应由继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重新发布。四、关于文件的清理标准2004年7月1日撤地设市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经清理办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公布。2004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4-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5-(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5、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致使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施行满2年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发。五、关于文件清理结果的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在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地址:吕梁市永宁中路九号吕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033000联系电话:8225045电子邮箱:llszffzb@163.com-6-六、关于清理后文件的发布清理后的文件必须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经市清理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吕梁日报》上公布目录,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统一发布。市直各职能部门的文件经市清理办审查通过后,文件目录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文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的统一发布,参照上述做法,按各县(市、区)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执行。规范
本文标题: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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