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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耀德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洛阳市耀德商贸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洛阳市瀍河区百年家居北京六街002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有色金属、蓄能发光材料、医疗器械、建材、百货的销售和生产加工、装饰材料、机电、电子、工艺品、平面设计、制作(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营业期限10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2-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认缴情况(万元)设立(截止设立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万元)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张洪超4103221957030547122502014.3.1货币2502014.3.1货币朱建峰4103221969103189572502014.3.1货币2502014.3.1货币合计5002014.3.1货币5002014.3.1货币第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每年12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4-(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5-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叁年,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6-(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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