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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变形控制测量5.1.一般规定5.1.1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范,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5.1.2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5.1.3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5.1.4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5.1.5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5.5建筑物沉降观测5.5.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将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5.5.2.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桩基上。5.5.2.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5.5.2.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土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5.5.2.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点墙内,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5.2.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5.5.2.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桩基上或沿从横轴线设点。5.5.2.7等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其中布位置。5.5.2.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5.5.2.9电视塔,烟筒,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5.5.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击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等,暖气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志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基地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5.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保为精度要求施测。5.5.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2.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钟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被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他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不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5.5.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场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数,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5.5.7每周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本文标题: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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