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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为东至龙虬镇陈庄村、卸甲镇周庄村、高邮镇渠南村,南至高邮镇勤王村、管伙村、新民村,西至运河西堤向西1公里,北至高邮经济开发区九里村、龙虬镇龙澄村。第四条高邮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市域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㈡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㈢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提出规划意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址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验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和城市勘测管理工作;㈦附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㈧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高邮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建设的管理,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分局、城区、城东、城郊、城北四个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具体工作。各建制填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部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公开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建制填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局部调整意见,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建设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主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方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规划评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市规划局组织评审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第十二条承担城市勘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证或越级勘测、设计。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未经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插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范围。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严格控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未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废渣,设置垃圾填埋场,围填水面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既要富有时代气息,又要保持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保护优美的自然景观,保护空中视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高邮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第十五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扩建、改建;已确定搬迁的工矿企业不得扩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以及扩建项目用地内的绿地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第十七条新建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考虑专业化和协作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改建工程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市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第四章单位建设及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立项的,均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市规划局发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㈢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建设行政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建设行政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定点的书面申请及下列附件资料:1、《选址意见书》;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1份;3、城市规划测绘单位施测的标准地形图1份和软盘1张;4、其他有关资料。㈡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初步划出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应实施多方案竞选。㈢审定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送两套以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㈣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审批书》,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㈤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但未被获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仍需用地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搬迁或施工及其他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二年,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退出临时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新的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地块的合同,必须附有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待建的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应征用道路建设用地(即延伸至道路中心线间的面积),无偿用于道路建设;在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应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无偿让出道路用地,用于道路拓宽。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㈠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建设的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及下列附件材料:l、城市规划测绘单位施测编绘的标准现状地形图及总平面布置图各1份和软盘1张;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备1份(复印件);3、翻、改、扩建建筑物应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4、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备1份。㈡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实施多方案竞选。㈢市规划局组织审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重要建筑要有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含有立面渲染图或建筑模型),发给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审定书。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㈣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审批书》,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㈤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市建设行政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砌至正负零时,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环保、文物保护、人防、防洪、抗震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要内容悬挂工地备查,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工程及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不含单位、个人围墙内和建筑物内的管线)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㈠直径100毫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给水管道;㈡直径300毫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污水及雨水管道;㈢10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和全部埋设电缆;㈣立杆架设和埋设地下的电信电缆和电信管道;㈤埋设地下的路灯线路;㈥煤气、乙炔、氧气等可燃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㈦地下人防线路、过街地沟和灰渣管道;㈧液体燃料和其他工业生产上特殊管道等。第三十六条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相关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地形图、管线平面走向位置图、纵横断面图和平面设计图。高压塔架空线,还需有铁塔图纸。第三十七条管线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平面高程系统绘制竣工平面图、纵断面图,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在施工现场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平、断面位置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因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凭规划设计批准文件,到市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公用电话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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