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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的保证追索权【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表4-1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续表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17年6月15日B、2017年12月5日C、2018年6月5日D、201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丁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例题4•单选题】2017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17年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A、2017年6月25日之前B、2017年8月15日之前C、2017年9月15日之前D、2017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2017年6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考点2】商业汇票的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1)金额(2016年单选题)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签章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表4-2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2016年)A、付款人名称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答案】B【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未记载付款地【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考点3】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D2、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
本文标题:商业承兑汇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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