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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集合及其运算集合论产生于16世纪末。当时,只是由于微积分学的需要,人们只对数集进行了研究。19世纪末,即1876一1883年间,康托尔(GaorgeCantor1845一1918年,德国数学家)对任意元素的集合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无限集的势、序型等概念,奠定了集合论的基础。康托尔被公认为集合论的创始人。集合论是一门研究数学基础的学科,它试图从一个比“数”更简单的概念——集合(sets)出发,定义数及其运算,进而发展到整个数学。在这一点上它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我们介绍集合论则不仅因为此,而且因为计算机科学及应用的研究,也和集合论理论有着极密切的关系。集合不仅可用来表示数及其运算,更可以用于非数值信息的表示和处理。像数据的删节、插入、排序,数据间关系的描述,数据的组织和查询都很难用传统的数值计算来处理,但却可以用集合运算来实现。德国数学家康托尔(cantor)开创的集合论被称为朴素集合论,因为他没有对集合论作完全形式的刻划,从而导致了理论的不一致(产生了悖论,见3.1.2节)。为弥补朴素集合论的不足,本世纪初出现了各种公理化的集合论体系。1904--1908年间,策墨罗(Zormelo)给出了第一个集合论的公理系统。之后,集合论迅速发展,逐步形成公理化集合论和抽象集合论;并且在集合论的基础上,实变函数论、泛函分析、概率论和信息论等许多数学学科,先后建立起来。集合论已成为现代数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鉴于离散数学学科所要达到的目的,我们不准备引入复杂、抽象的集合论形式系统,但我们将借鉴公理化集合论的思想,以避免悖论;同时将利用已有的形式化知识,使集合论的介绍更加简明、深入。集合及其运算的有关基础知识,在中学课本上已有介绍,因此我们在第一篇里已经使用了一些集合论术语。但是,为了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本章仍然要对这些知识作扼要的介绍,有些方面的讨论较之中学数学要更宽广、更深入、更系统,因而抽象性抽象性和理论性更强。3.1集合的基本概念3.1.1集合及其元素集合是作为整体识别的、确定的、互相区别的一些对象的总体。严格地说这算不得集合的定义,因为“总体”只是“集合”一词的同义反复。在集合论中,集合是一个不作定义的原始概念(就像几何学中的点、线、面等概念)。不过,上述关于集合概念的描述,有益于对它的内涵作直观的理解和认识。例3.1(1)“南京大学全体学生”为一集合,其组成对象是学生。(2)“全体自然数0,1,2,3,…”为一集合,其组成对象是各自然数。(注意,我们所说的自然数与中学课本定义的自然数略有不同,这是计算机界目前的一个流行做法,让自然数有别于正整数,包括数0。)(3)获1988年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构成一个集合,尽管它只有一个对象——埃及作家纳吉布•马夫兹。(4)育才中学的所有班级组成一集合,其组成对象是班级,而不是学生,因为集合中对象是整体识别的。(5)“好书”的全体不构成集合,因为难以对每一本书的好坏作出确定的判断。(6)方程x(x2-2x+1)=0的所有根组成一个集合,它只有一个对象0和一个(而不是两个)对象1,因为集合中对象是相互区别的。(7)方程x2+x+1=0的根组成一个集合。当讨论复数时,它由两个对象组成;当讨论实数时,它是一个没有任何对象的特定集合。组成集合的对象称为集合的成员(members)或元素(elements)请注意,这里“对象”的概念是相当普遍的,可以是任何具体的或抽象的客体,还可以是集合,因为人们有时以集合为其讨论的对象,而又需涉及它们的一个总体——以集合为其元素的集合。例如,育才中学所有班级的全体构成的集合,以学生班级集体为其元素;又如集合{1,{1,2},{1},2},其中成员有1,2,又有以1,2为元素的集合。因此,尽管集合与其成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一个集合完全可以成为另一个集合的元素。通常用大写拉丁字母A,B,C等表示集合,用小写字母a,b,c等表示集合的元素。但是,这种表示形式不是绝对的。a作为A的元素时,并不排斥a作为集合的可能性。同样,集合A也可能是别的集合的元素。元素对于集合的隶属关系是集合论的另一基本概念。当对象a是集合A的成员时,称a属于A,记为a∈A当对象a不是集合A的成员时,称a不属于A,记为(a∈A)或aA对任何对象a和任何集合A,或者aA或者aA,两者恰居其一。这正是集合对其元素的“确定性”要求。集合的规定方式有三种:(l)列举法:规定一个集合A时,将A中元素—一列举,或列出足够多的元素以反映A中成员的特征,表示形如A={a1,a2,…,an}或A={a1,a2,a3,…}(2)描述法;规定一个集合A时,将A中元素的特征用一个谓词公式来描述,表示形如A={xP(x)}或A={x:P(x)}其意义为:集合A由且仅由满足谓词公式P(x)的对象所组成,即aA当且仅当P(a)真注意:A={xP(x)}中x为约束变元,它仅仅是集合的符号表示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意义,A中完全可能没有x这个元素。对x可以改名,却不能代入。即{xP(x)}={yP(y)}(P中无约束变元y),但{5P(5)}没有意义。(3)归纳法:在3.3节中详细介绍。在前面几章里,我们已用归纳法定义了公式集合、个体项集合等。例3.2(1){0,l}={xx=0∨x=l}(2)N={0,1,2,3,…}={xx是自然数}I+={1,2,3,…}={xx是正整数}(3)Nn={0,1,2,…,n-1}={xxN∧0≤x<n}(4)I={…,-3,-2,-l,0,l,2,3,…}={xx是整数}(5)E={…,-4,-2,0,2,4,…}={xx是偶数}={xxI∧2x}(2x表示2整除x)(6)前n个自然数集合的集合={{0},{0,1},{0,1,2},…}={xx=NnnI+}={NnnI+}(7)没有任何元素的特定集合(称为空集)记为={}={xxx}定义3.1空集和只含有有限多个元素的集合称为有限集(finitesets),否则称为无限集(infinitesets)。集合中成员的个数称为集合的基数(cardinality)(无穷集合的基数概念将在以后重新严格定义)。集合A的基数表示为A。例3.3例4.2之(l)(3)(7)是有限集,其它为无限集。{0,1}=2,=0,{}=1.注意a{a},前者为一对象,后者为仅含该对象的单元素集合;{},前者是没有元素的集合,后者是恰含一个元素——空集的单元素集。3.1.2外延公理、概括公理和正规公理集合论依赖于三大基本原理:外延公理(extensionalityaxiom)、概括公理(comprehensionaxiom)和正规公理(regularityaxiom)。它们从根本上规定了集合概念的意义。外延公理:两个集合A和B相等当且仅当它们具有相同的元素。即对任意集合A,B。A=Bx(xAxB)例3.4根据外延公理,{0,l}={l,0}={x∣x(x2-2x+l)=0}={xx=1∨x=0}因此,外延公理事实上刻划了集合的下列特性:集合成员的“相异性”、“无序性”,及集合表示形式的不唯一性。概括公理:对任意个体域,任一谓词公式都确定一个以该域中的对象为元素的集合。即对给定个体域U,对任意谓词公式P(x),存在集合s,使得S={xxU∧P(x)}概括公理规定了集合成员的确定性,以及集合的描述法表示的理论依据,它还规定了空集的存在性,P(x)永假时集合S为空集。康脱的朴素集合论不是这样表述概括原理的,他描述如下,并称之为抽象原理(abstractionprinciple)。抽象原理:对任意谓词公式P(x),均存在集合S,使得S={xP(x)}朴素集合论的问题就出在这里。罗素(Russell)指出;滥用抽象原理导致集合论悖论。罗素悖论:考虑谓词xx.据抽象原理;有集合B,使B={xxx}现在问;“BB吗?”若回答是,则B满足谓词xx,即BB;若回答否,则B不满足谓词xx,从而有(BB),即BB。于是有BBBB因此,在我们今后的讨论中,总是约定有一个个体域作为讨论的基础,它被称为全集,常记为U。虽然我们也用S={xp(x)}表示P(x)所规定的集合(正像先前已指出的那样),但它总被认为是S={xxU∧P(x)}的简写,因为约定xU恒真,从而从合取式中省略xU。正规公理:不存在集合A1,A2,A3,…,使得…A3A2A1正规公理的一个自然推论是:对任何集合A,{A}A(否则有…AAA)。从而规定了集合{A}与A的不同层次性,因而正规公理也就规定了集合不能是自己的成员3.1.3子集合定义3.2集合A称为集合B的子集合(或子集,subsets),如果A的每一个元素都是B的元素,即x(xAxB)A是B的子集,表示为AB(或BA),读作“A包含于B”(或“B包含A”)。集合之间的子集关系或包含关系是集合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读者必须彻底弄清子集关系和隶属关系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例3.5{a,b}{a,c,b,d},{a,b,c}{a,b,c},{a}{a,b},但a{a,b},只有a{a,b}。不过存在这样两个集合,其中一个既是另一个的子集、又是它的元素。例如,{l}{1,{l}},且{1}{1,{l}}。关于子集关系我们有以下定理和定义(以下表示术语“当且仅当”)。定理3.1对任意集合A,B,A=B当且仅当AB且BA。特别地,对任意集合A,AA。证A=Bx(xAxB)x((xA→xB)∧(xB→xA))x((xA→xB)∧x(xB→xA)AB∧BA定理3.2对任意集合A,AU。证因xU恒真,因而x(xAxU)恒真,故AU。定理3.3设A,B,C为任意集合,若AB,BC,则AC。证设x为A中任一元素.由于AB,因此xB;又因为BC,故xC。这就是说,A的所有元素都是C的成员,故AC。定理3.l和定理3.3的证明方法、形式完全不同,前者利用谓词演算知识,后者为通常数学证明,两者各有利弊,读者都应熟悉之。定理3.4对任何集合A,A。证因x恒假,故x(xxA)恒真,即A恒真。定理3.5空集是唯一的。证设有空集1,2.据定理3.4,应有12和21,从而由定理3.1知1=2。定理3.6设A为一有限集合,An,那么A的子集个数为2n。证A有子集:没有元素的子集,计0nC个(0nC=1);恰含A中一个元素的子集计1nC个,恰含A中两个元素的子集计2nC个,…,恰含A中n个元素的子集计nnC个。因此A的子集个数为0nC+1nC+…+nnC=2n设集合A={1,,{1,3}},则A有23=8个子集,分别为:,{1},{},{{1,3}},{1,},{1,{1,3}},{,{1,3}},{1,,{1,3}}。定义3.3集合A称为集合B的真子集,如AB且AB。“A是B的真子集”记为AB。显然,是所有非空集合的真子集。3.2集合运算集合运算指以集合为运算对象、以集合为值的运算。3.2.1并、交、差、补运算定义3.4设A,B为任意集合。(l)A∪B称为A与B的并集(unionset),定义为A∪B={x∣x∈A∨x∈B}∪称为并运算。(2)A∩B称为A与B的交集(intersectionset),定义为A∩B={x∣x∈A∧x∈B}∩称为交运算。(3)A-B称为A与B的差集(differenceset),定义为A-B={x∣x∈A∧xB}-称为差运算。(4)A–称为A的补集(complementset),定义为A–=U-A={xxA}–称为补运算,它是一元运算,是差运算的特例。例3.6设U={0,1,2,3,…,9},A={2,4},B={4,5,6,7},C={0,8,9},D={l,2,3}:AB={2,4,5,6,7},ABCD=UAB={4},
本文标题:集合及其运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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