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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C集团”)海外机构及其资产的管理,促进CC集团海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CC集团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就CC集团海外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海外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规范。海外机构是指由CC集团在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设立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机构。直接投资是指由CC集团直接拨付资金对外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间接投资是指以已设立的海外机构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第三条设立海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三)符合CC集团关于海外投资的基本原则:1.经营性机构应有盈利;2.非经营性机构应当收支预算平衡。第二章海外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四条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向CC集团提交机构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下列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当向CC集团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以独资或合资或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保险营业性(代理)机构;(二)以独资或合资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非保险业营业性机构;(三)分支机构;(四)驻外代表处或联络处;(五)CC集团认为应当申报的机构。第五条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海外机构出立,也可以由CC集团国际部出立。第六条CC集团国际部负责审核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报CC集团总经理室批准。第七条海外机构设立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拟设立机构的目的和意义;(二)拟设立机构的形式、地区及名称;(三)经营性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主要经营范围;(四)机构组织的初步安排。第八条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的人口、政治和经济的主要情况;(二)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与我国的外交、经贸关系情况;(三)与申请注册经营有关的政府规定、法律条款,如公司法、保险法和税制等;(四)与经营性机构业务发展有关的市场状况、业务发展潜力及可能遇到的风险;(五)拟设立的机构所采取的形式及理由;(六)合资机构,应提供合资双方合作意向书、合资对方的经济实力、资信及合作前景;(七)发生收购,应提供拟收购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总资本和总资产数额、机构及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收购原因、目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等情况;(八)其他必须提供的事项。第九条海外机构发生合并、迁移,应比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CC集团提出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外机构的撤销、破产,应向CC集团提交撤销申请,经国际部研究论证后报CC集团总经理室批准。第三章海外机构的管理第十条海外机构的管理实行CC集团、区域性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三级管理体制。(一)CC集团是本系统海外机构的最高管理机关。下列情况应经CC集团批准:1.CC集团所属国内各子、分公司在海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机构;2.海外公司新设公司或收购或参股,但项目公司除外;3.海外区域性管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部门总经理及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任免。(二)区域性管理公司是管理海外机构的二级经营性管理公司。1.CC集团授权区域性管理公司协调管理所在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等机构。2.CC集团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3.区域性管理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CC集团备案。(三)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直接从事专业化业务经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代表处或联络处为CC集团派出的非盈利性机构。在设有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该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管理。在尚未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CC集团直接管理。第十一条海外机构实行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制。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机构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在人、财、物方面对CC集团负责。(一)CC集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性质和不同基础的公司,分别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二)CC集团对区域性管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海外经营性机构的业务领域实行属地原则。海外机构到境内或离开当地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必须报经CC集团批准。本条所指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第十三条海外经营性公司应当定期向CC集团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经营报告书和当地市场情况报告。海外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上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地市场信息。业务发展统计报表逐月提供,并应在次月中旬上报。经营报告书分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应在8月中旬前上报,年报应在次年的3月上旬上报。市场信息随时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第十四条经营报告书是反映海外经营性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财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5.经营管理成本明细表;6.业务承保损益表;7.投资项目及损益明细表。(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1.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税金缴纳情况;5.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6.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7.资产负债表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海外机构的下列活动和事项应及时向CC集团呈报:(一)海外机构的主要领导离开所在国或地区,或回国休假;(二)发生重大事件或意外事故;(三)重大庆典活动;(四)其他必须呈报的活动和事项。第十六条海外机构的资产处置的管理应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由CC集团独资在海外设立的经营性机构,CC集团依据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一)审议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经理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二)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审计;(三)对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十八条由CC集团与国外公司或国内其他企业在海外合资设立的经营性公司,CC集团依据其章程或通过董事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能。第十九条由CC集团在海外设立的非经营性代表处或联络处,其任务是:(一)及时准确地向CC集团提供下列信息资料:1.当地的人口、政治、经济和法律情况;2.当地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当地公司及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数目、主要公司的经营成果;3.当地保险业的监管情况;4.CC集团所需要的其他情况。(二)代理CC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理理赔追偿工作;(三)办理CC集团与外国公司的联络工作;(四)协助CC集团做好在当地设立新机构的事前调研,办理当地有关申请手续和新机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第四章国际部管理海外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CC集团国际部是具体负责海外机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一条CC集团国际部在管理海外机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经授权,代表CC集团对海外子公司行使股东、董事长、董事及监事的权利;代表CC集团对海外分公司行使管理职能;代表CC集团对非经营性机构行使管理职责。(二)负责处理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董事会会议。(三)审理海外新设机构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拟设立的机构提出具体意见。办理设立、合并撤销海外机构须报请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事项。(四)行使第十八条所列各项管理职能。(五)检查、考核海外机构的各项工作;根据海外机构工作的需要,向CC集团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外机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七)组织海外保险市场调研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八)规划海外机构的发展战略。(九)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海外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CC集团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CC集团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解释。附: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C集团”)所设海外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海外机构的经济效益,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海外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海外机构分为海外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主要指中保集团系统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登记注册的代表处、联络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为社会提供保险及其他服务的公司)或总公司在境内注册而各分公司设在境外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海外机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CC集团有关海外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CC集团作为海外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有权对海外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海外机构应在办完境外有关的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海外机构设立批准的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企业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提交CC集团计财部备案。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CC集团对海外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统称为股东权益,其主要内容有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具体项目包括:1.CC集团拨给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2.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体中归属于我方的股东权益。3.CC集团委托海外机构代为管理的资金。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其他境外资产。第六条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CC集团,海外机构应根据CC集团的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第七条海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总准备金的,应先报经CC集团同意,并将增资金额、来源、增资时间、董事会决议于增资后一个月内抄报CC集团计财部备案。第八条海外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被清算企业、机构要向CC集团报告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中属于国家的外汇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CC集团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第三章资金运用的管理第九条海外机构的所有投资、贷款项目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第十条海外机构到境内或向驻在国以外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或贷款,需经CC集团批准同意。各区域性公司和归CC集团直接管理的各海外经营性公司,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和筹资用于投资的必须依照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限额标准,报CC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第十一条海外机构除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担保(如海事担保)业务外,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与国内的CC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开展相互担保的必须经CC集团批准。第十二条海外机构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要对各类风险交易确定其限额,报CC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第十三条凡是由CC集团拨款并实施经费预算管理的海外机构,不允许开展投资、贷款业务。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四条海外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做详细的记载。海外经营性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按管理层次上报CC集团计财部备案。海外
本文标题:集团公司海外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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