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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青亮指办字11号关于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有关意见
【标题】关于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有关意见【发文部门】青岛市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成文日期】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公文编号】青亮指办字〔2009〕11号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推动我市亮化建设集中行动顺利开展,规范夜景照明设计、建设工作,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参照其他城市有关技术标准,现提出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有关意见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夜景照明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建(构)筑物、商业街、广场、公园、立交(高架)桥、园林绿地、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一)鼓励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1.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娱乐、餐饮、宾馆、政府机关、金融商务等场所;2.景观雕塑、商业街(区);3.城市立交(高架)桥、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4.主要道路两侧及视线所及的建(构)筑物;5.海、河沿岸及其景观地带;6.橱窗、牌匾、大型户外广告及各类标识系统;7.其他有条件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场所。(二)控制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1.公园、景区(点)、园林绿地;2.居住区、学校;3.历史文化保护建(构)筑物。(三)禁止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1.军事禁区;2.医院病房区;3.重要航线、航道控制区。第三条一般技术原则(一)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把握明、暗适度原则,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三)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一般情况下,建筑照明不宜采用超过三种以上的光色,且应以一种为主。照明方式应注重灵活多变的方法,根据景观特征组织适应环境要求的夜景设计。(四)重点区域的夜景照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考虑动静结合的夜景设计。在认真分析四季变化的基础上,针对日常和节日照明的不同要求,在不同时段选择照明方式,采取不同的设计方式。(五)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及遮光的技术处理措施,避免产生眩光、光污染。(六)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七)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用电安全。照明设备的设置,不得影响园林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隐蔽照明设施,当隐蔽有困难时,应对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进行设计,并与环境相协调。第二章建(构)筑物照明第四条建(构)筑物立面照明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特征、功能、风格、饰面材料、基地环境等条件,结合泛光、内透、动态、折射、间接等多种照明方式,确保建筑物整体立面效果、突出特色、体现内涵。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建(构)筑物、大型公共建筑或风格独特的建筑物照明,重点强调光色的协调一致,营造宏伟的空间效果;住宅、公寓建筑照明应重点强调宁静、温馨的光环境,避免使用大照度的光色变化。第六条轮廓丰富的建(构)筑物,与城市天际线有相互依托的协调关系,应合理使用泛光、间接光、折射等照明方式加以补充,突出天际特征。第七条建(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建筑物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直接照射,应以功能照明、识别引导照明为主。第八条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的建筑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但光照强度不应产生光污染。第九条当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投影灯等特种照明器材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第十条灯具安装应尽量选择在隐蔽位置,避开行人视线;必须外露时,其支架或立柱的外形、高低和色彩应与建筑相协调,灯具、线路的安装不能影响建筑的立面景观效果。古建筑的配电、管线敷设及安装不应损坏其建筑结构,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景观的完整性,应采取防火措施。第三章商业街照明第十一条商业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及立面、橱窗、牌匾、广告和标识应有不同特点的照明设计,可合理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合的方式,使环境景观与业态相协调。第十二条商业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第十三条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4米以外来人的面部。第四章广场照明第十四条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性。第十五条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与背景环境要主次分明。第十六条广场照明要充分考虑空间环境的客观条件,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时,需先进行论证,实施过程中应兼顾节庆和一般照明的分级控制。第十七条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引导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应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第十八条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周边建筑、广场中的绿地、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第五章自然、人文景观照明第十九条公园、景区(点)、山体、河道、堤坝沿岸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照明装置以功能性为主。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桥等建(构)筑物应当采取先论证、后设计、再施工原则。第二十条公园照明应符合人性化、功能化、生态化的小尺度的光影变化处理原则,主要以庭院、道路、引导性标识照明为主,避免眩光污染。第二十一条草坪、花坛观赏性绿地的照明,应考虑对游人及植物的影响,光环境的设计应注重生态保护,宜采用背景光、折射光等非大功率照明,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光污染。第二十二条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灯具的光色使用和配置,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四条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第二十五条沿海风景区及风景区内的水景照明,应充分考虑水面的光影空间配置,组织科学合理的生态环保照明设计。第二十六条有喷泉装置的滨水环境,应结合背景的光环境,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协调配合。第二十七条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必须达到防护、安全要求,并应便于维护管理。第六章立交(高架)桥照明第二十八条桥梁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干扰桥梁功能照明。第二十九条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第三十条塔式斜拉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部位,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体的空间尺度变化,突出桥体的造型特征和主题。第三十一条城市中滨水大型桥梁的照明,应高度重视尺度与光影的配合,安全隐蔽设置灯具,避免眩光。第三十二条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天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与周边环境和桥区绿地的照明相协调。第七章广告与标识照明第三十三条广告与标识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第三十四条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墙体的大型广告,应结合建筑主体统筹考虑夜景照明方案,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第三十五条设施的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并达到白天和夜间的和谐统一。第三十六条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应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避免产生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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