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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第二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青岛市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2、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委托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3、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4、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二、评奖对象与范围1、凡我市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2、参评成果必须是在经政府新闻出版机构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经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为市委、市政府及区、市以上部门批示、推广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以上社科规划办、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3、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时间或成果鉴定书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著作类出版时限以第一版时间为准,若第一版时间不在时限以内,但印刷时间在时限以内的,亦可参评。4、通过鉴定的课题申报参评,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证书原件,并按立项书所要求的成果最终形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5、以外文形式发表的参评成果,论文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及中文目录;翻译论著需同时报外文原件(或复印件)。6、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未参加过评奖的著作,若再版时间在评2奖时限之内,可以参评;参加过评奖的著作,再版后新增内容超过原著三分之一的,方可参评。7、一个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本人可另申报一项成果。8、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9、集体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出国或调离我市,其他作者尚在市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在我市工作期间完成的,可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同意其他作者申报评奖的证明。获奖证书按版权页署名。个人作者在我市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如作者已调离我市,不再参评。已调入我市的作者,在外市期间完成的符合参评要求的成果可以参评。10、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市协作研究的项目,其中由我市作者为首位主编、或在多卷本中能明显分出某单册为我市作者撰写的,可申报评奖。11、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在评奖时限内已出齐的丛书,如果整体参评,单册不再参评;如果单册已经参评,整体则不再参评。单册参评以单册作者(主编)为主申报;丛书参评以丛书主编为主申报。12、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在未完整出齐的情况下,不受理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13、多位作者(主编)的成果,第一作者(主编)去世,可由第二作者(主编)在征得其他作者(主编)同意后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14、只有一位作者(主编)的成果,作者(主编)去世,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15、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通过鉴定的课题以鉴定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16、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评奖。17、凡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评奖。18、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不得申报评奖。19、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申报评奖。320、如果论文集参评,其中的论文不得单独申报评奖。21、增刊或期刊,既没有出版日期,也没注明“双月”、“月刊”、“季刊”的,不得申报评奖。22、版权页姓名和时限若印刷模糊、不规范,不予受理;若有涂改和更换现象,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当事人两年之内不得申报评奖。23、作者以笔名发表或出版文章或著作的,必须出具报社、杂志社或出版社的书面证明。24、我市作者以正在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学校或研究机构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或著作,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参评。三、评奖条件与标准参评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为统领,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1、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我市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2、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创新,填补本学科某项空白,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前进,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独到的科学见解。3、科普读物在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所喜闻乐见。4、外文论著除论文提交中文译文,著作提交中文摘要及中文目录外,还需同时上报外文论著成果的专家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主要填写该成果的创新之处和学术价值;该成果对理论或实践的指导意义;该成果的不足之处。(评审专家不得在本单位聘请)45、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的译作,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6、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能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7、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能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四、评奖步骤和方法整个评选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成果申报1、各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统一申报,各高校、党校科研人员向所在单位统一申报。2、各单位、学会组成评委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步审查,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统一整理后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3、非学会会员及所在单位未组织统一申报的个人可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4、申报成果必须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申报者均应按照规定的评奖范围和条件,填写《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两份,提交成果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著作类成果三份原件,文章类成果必须至少有一份原件)。单位按《青岛市第二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登记表》格式整理汇总后上报市评奖办公室。第二步:成果审查1、单位、学会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评出上报候选成果,填写《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两份及推荐意见,连同成果原件及相关材料和《青岛市第二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登记表》(含电子版),一并报送市评奖办公室。2、个人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的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综合评审组进行审查(办法同上)。第三步:成果评定51、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评定,通过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评选会议进行。2、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会议每年度根据各个学科成果申报的数量等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学科组,本次评奖拟设下列学科组:经济学、管理学一组,经济学、管理学二组,政治学、法学组,哲学、社会学组,文学语言学组,历史文化、教育学组等。对有些学科组申报数量较少的,可与相近学科合并分组。3、各学科组按分配的指标,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的同时,由每位专家给每项成果写出简明扼要的评语,并根据评价标准和打分依据给每项成果划分等级和打分,然后参考划出的等级和得分情况,民主投票确定三等奖和优秀桨,并推荐一、二等奖候选成果。各等次获奖成果均须获学科组专家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4、评委会综合平衡一、二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专家民主评定一、二等奖。一、二等级奖项的评选,在经过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成果实行差额投票,二等奖成果实行等额投票,一、二等奖入选成果须获全体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一等奖候选成果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5、向省推荐的成果根据省下达的限额,按在市评选中获奖等次,同等次按获票多少确定。五、评委组成与职责1、市社科联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调整。2、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七届评选委员会承担本次评奖工作。3、到会评委由市社科联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在30人左右。4、市评委会委员除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评奖组织工作需要外,实行轮换、回避原则,凡本人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委员,不参加该次评选会议。5、参加评选会议的同一单位的委员,在一个学科组中一般不超过2人。6、遇到特殊情况,可聘请特邀评委。7、参加评选会议的全体评委,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守则,公道、正派、守纪;如需对成果进行咨询,未经评委会同意,禁止个人与参评者联系;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违反者由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委资格。6六、成果奖励与管理1、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总数为13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85项,优秀奖若干项。优秀奖主要用于因评奖数额限制未能入选的比较好的成果。推荐优秀奖采取小组投票方式。为了鼓励中青年学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作者原则上不推荐优秀奖。2、著作类获奖成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颁发证书,署名顺序按版权页排列,均不以其他说明为准。文章类获奖成果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颁发证书。通过鉴定的课题以鉴定书封面上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颁发证书。3、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重大异议,且未能与市评委会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市评委会提出撤奖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作弃奖处理。4、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即取消该项成果获奖资格。如已颁发证书与奖金,须全部追回。该作者其他成果两年之内不得参评。5、集体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集体;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主要作者,奖金由作者协商合理分配。6、获奖成果在评奖工作会议结束之后即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市评委会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7、成果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还。8、市评奖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权属于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二О一О年三月三日
本文标题:青岛市第二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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