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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刘斌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页脚名称不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与《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区别原《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对公路路政管理行为。《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的经营、养护、路政、应急处置等公路管理各方面进行了规定,更加全面。页脚对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乡村道路管理体制、超限超载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重要修改内容:页脚《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行政管理权,以及乡道的行政处罚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强制权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使我市10.27万公里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乡道、村道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一﹒理顺了乡道、村道的管理体制。页脚为更好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条例》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二是细化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操作规范,对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三是对进行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规定了施工期间的公示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四是对于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引导车辆选择绕行线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二、建立了公路使用人通行权保障制度。页脚《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重点强化了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查及实施制度,建立和强化了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明确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包括财政性资金,公路经营的收入、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等六种方式,解决了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建立了公路养护质量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通过事前制定养护计划、事中加强养护巡查监督、事后目标考核结果运用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效果。(第八条至第二十条)三﹒完善了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页脚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遏制超限违法运输行为,《条例》设置专章专章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治理效果。重点强化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制度,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强化了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细化超限运输治理措施,全面加强路面监控,并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建立了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四﹒强化了车辆超限管理制度。页脚五、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及相应义务要求。一是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路养护,并按要求进行巡查。二是对超限车辆、客运车辆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在应急管理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同时,还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页脚六、完善了公路服务与监督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使用频次增加,《条例》贯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注重公路服务要求,完善了服务制度措施。一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息采集、传输和公路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收集、汇总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并及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二是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短暂休息、临时停车、饮水等免费服务,以及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等。三是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履职,热情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页脚七、建立了公路应急管理制度。《条例》总结近年发生的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以及其他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强化了公路应急管理,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成应急队伍,定期演练。二是建立定期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应急启动、发布公路通行信息、集中抢修、调整公路通行措施、快速清障救援等内容。(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页脚8﹒完善了高速公路管理制度。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条例》一是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从立法层面上巩固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体制。二是强调了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规定,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使,禁止随意上下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等,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三是明确了公路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三条)页脚部分条款调整页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7月1日前)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1988年1月1日前)修建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原地改建、扩建。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五)村道不少于三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页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7月1日前)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行冲过收费站、拒绝或者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补缴通行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的罚款。车辆故意堵塞公路收费站通行车道的,强制拖移。(必须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二)强行冲卡的;(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拒不按照前款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页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7月1日前)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摩托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二)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辆;(三)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及随意停车;(四)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施工作业;(五)非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行驶摩托车的;(二)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的;(三)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页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7月1日前)第三十九条公路施工、养护单位不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养护单位可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新增)第六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拒绝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执行限时通行等管理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的;(三)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的;(四)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五)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新增)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页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关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是重庆市地方立法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处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应法律责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处罚,例如:建控区内违法建筑、建控区外建筑或其他设施妨碍安全视距。页脚《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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