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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 铁路运输法院党风廉政实施细则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党风廉政教育第二条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院队伍,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第三条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不断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第四条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法官的党性锻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2—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第五条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六条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中心组和各院干警学习的重要内容,党组书记每半年在全院讲一次廉政课,副院长、政治处主任每半年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第三章党风廉政行为规范第一节党风廉政行为养成第七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第八条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九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3—第十条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第二节坚持清正廉洁与司法公正第十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十二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第十三条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第十四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第十六条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第十七条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第十八条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4—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第十九条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第三节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第二十条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第二十二条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三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第二十四条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四章党风廉政纪律要求及惩戒—5—第二十五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4、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1、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2、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3、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十七条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有下列行为:1、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6—2、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3、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4、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法官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严禁有下列行为:1、个人经商,办企业;2、在经济实体中兼职;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4、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严禁有下列行为:1、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2、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3、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品。第三十条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7—第三十一条法官违反上述规定,所在部门的领导负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的,或者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官违反本规定,需要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的,由政治部办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纪检和监察部门办理。第三十三条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在中院纪检组。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铁路运输法院党风廉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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