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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资本准入门槛放宽过广泛征求意见后,银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经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7的旧办法做了多方面修订和完善,并已于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放宽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办法》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同时,对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进行了强化。要求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另外,《办法》强化了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公司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本文标题: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资本准入门槛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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