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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近日,北京西城法院甘琳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总结梳理了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等三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一、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一)案件审理的时间节点管理(二)程序问题的处理(三)实体审理中的常见抗辩事由及处理思路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一)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受理(二)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认定(三)伪卡交易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责任认定(四)无卡交易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认定三、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一)主体资格的审查(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三)增值业务效力的认定一、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指以发卡行作为原告,以持卡人作为被告,以持卡人经催收仍欠款不予偿还为基础诉讼事实,以要求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超限费及滞纳金为诉讼请求的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件。当前,欠款类银行卡纠纷已经成为困扰银行的一类高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理数量较大的一类案件。近年来,欠款类银行卡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并呈现出标的额不断增加、公告送达比例高、被告到庭应诉率低、案件审理成本高等特点,特别是人口流动加剧人户分离现状,虚假填报申领表导致冒名申卡现象突出等问题的出现,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案件审理的时间节点管理欠款类银行卡案件在诉讼主体、诉讼基础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等要素上相对固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由于案件数量大,送达困难多,司法辅助性工作量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重提高效率,形成规范化的审理流程。为此,我们制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时间节点管理流程图及相应的具体工作要求。1、收案后5天内完成:初步整理卷宗,对案件进行分类、筛查、标注;在高院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并打印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向被告所有联系地址邮寄起诉书、证据材料、到庭传票,完成首次邮寄送达;拨打被告所有联系电话,并做好相应电话工作记录。2、收案后5-20天内完成:对户籍地在北京市内的被告进行上门送达;在高院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搜索被告有无在先的刑事判决,准备向仍在北京市内监狱服刑的被告进行送达;筛除无身份证信息及无申请表原件的案件后,制作批量开庭公告稿,向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3、开庭公告见报后至开庭前完成: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全部手续;拨打被告无人接听的电话;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如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交易明细,甄别是否存在伪冒办卡情况;向被告户籍地邮寄开庭传票,完成第二次邮寄送达工作;整理卷宗内文件,核查邮单有无漏寄情况;准备批量案件的开庭笔录;草拟批量案件的裁判文书。4、开庭后7天内完成:批量案件的裁判文书校核工作;系统报结工作。5、案件报结后完成:向被告户籍地邮寄送达判决书;制作批量宣判公告稿,向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裁判文书上网工作;60日内完成卷宗归档。(二)程序问题的处理1、管辖权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对于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一般均有约定,故应按约定进行管辖。少数案件如冒名申卡案件中,被告与银行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才能确定的事实,因此仍可按领用协议中的约定管辖协议进行管辖。2、主体资格的审查各银行的审核发卡机构一般为银行的信用卡中心,由于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并不具备独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发卡行多以本市分行一级的银行或者总行营业部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发卡行作为起诉依据的信用卡申领表上大多只有被告的签字,没有银行的盖章,领用合约中也没有表明与申卡人签订合同的具体主体。由于负责审核发卡的信用卡中心系隶属于分行或总行营业部的机构,故实践中一般认可提起诉讼的分行一级的银行或者总行营业部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但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被告的身份信息,一般应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信息与证据中记载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审查两者是否一致;如当事人信息中含有身份证号的,应在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核对,如在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被告身份信息,应通知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正确的材料。如果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补充提交正确的材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送达的效力在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大量案件存在送达困难的问题。发卡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一般为持卡人的户籍地或者办卡申请表中被告填写的地址,但是由于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申领人虚假填写地址等原因,银行所提供的这些地址使得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失效。为了预防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持卡人躲避透支信用卡后拖欠债务,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部分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约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送达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能否按照上述约定的方式及约定地址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且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面临诸多复杂情形,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没有找到,应当按照被告的户籍地址送达;在穷尽上述手段后,仍然无法联系被告的,应当告知银行,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被告仍然没有应诉的,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此类案件,应当注意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并且将各阶段的送达情况告知银行,并制作工作笔录备查。这种方式将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作为首先送达的地址,有保留地认可约定效力,在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再采取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在决定采取公告送达前,承办人员需要与原告方进行最后一次核实,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被送达人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其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及公告费的负担等情形,确定送达穷尽后启动公告送达。(三)实体审理中的常见抗辩事由及处理思路1、如持卡人称身份证曾丢失,本人未填写过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上持卡人签名系伪造,本人未收到过信用卡且未使用过信用卡进行过消费。针对此情形,需要持卡人提交身份证丢失的证明,审查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申请表上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必要时需要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如签名确非持卡人所签,再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与持卡人有关,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持卡人到庭后答辩称他人基于某种原因要求持卡人协助办卡,持卡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收到信用卡后交予他人或者指定邮寄地址要求发卡行将卡片直接邮寄给他人,由本人或者他人开卡,他人持卡消费后不还款,持卡人认为本人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故拒绝还款。针对此情形,因持卡人系信用卡实际申请人,客观上为他人开卡及用卡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信用卡借用关系不足以对抗发卡行基于信用卡领用合约对持卡人的付款请求权,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持卡人应对涉案信用卡欠款承担清偿责任。3、持卡人到庭后答辩称虽填写了信用卡申领表,但并未收到过信用卡,信用卡消费与其无关。信用卡的申领、使用流程一般为申请人从发卡行的分支机构或者代办机构处取得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向发卡行分支机构或者代办机构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发卡行分支机构或者代办机构按照批次将信用卡申请表交由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中心,持独立营业执照)审核,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审核申请表及申请人信用记录,审核通过后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邮寄地址向持卡人送达信用卡卡片、持卡人收到卡片后使用留存的固话或者手机开卡。针对持卡人提出未收到信用卡的情形,一方面要求发卡行就向申请人适当履行送达信用卡卡片义务提供证据,发卡行可以向法院提交向申请人送达卡片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的底联,或者提交能够证明发卡行按照申请人留存的邮寄地址邮寄卡片有人签收的证明,同时按照时间或者逻辑顺序提交能够证明信用卡开卡或者信用卡消费或者信用卡挂失等等与申请人有关的证明,证明发卡行向申请人履行了送达信用卡卡片的义务。4、持卡人到庭后答辩称虽填写了信用卡申领表,也收到了信用卡,但实际并未开卡,信用卡消费与其无关。根据对上述3中信用卡申领及使用流程的描述,针对持卡人提出信用卡收到了但并未开卡的情形,一方面要仔细核实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有效开卡电话是否是申请人提供,是否与申请人有关,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名确认处签字确认,即视为对有效开卡电话的认可。同时要求发卡行就开卡申请是通过申请人留存的指定固话或者手机提供证明,后即使经过录音辨认实际开卡人确不是申请人本人,但由于实际开卡人确系使用了申请表中指定的固话或者手机开卡,这实际造成了足以使发卡行相信其就是申请人本人所为或者实际开卡人有代理权的表象,根据表现代理的相关理论,开卡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5、持卡人到庭后答辩称虽填写了信用卡申领表也向发卡行递交了信用卡申领表,但是在未收到信用卡卡片前即通知发卡行信用卡客服要求停办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并未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后卡片被发卡行寄出后开卡消费,持卡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处理此种情形,首先应对信用卡申领各环节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有所认识:发卡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信用卡申请表的行为视为要约邀请;申请人接收信用卡申请表、按要求填写信用卡申请表,表示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并签字确认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申请人填写的信用卡申领表到达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时生效,在此过程中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处理;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收到信用卡申请表审核予以批准视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将信用卡邮寄申请人指定的地址,申请人收到卡片即表明收到承诺的通知,信用卡合同关系即成立。因此,要充分参照上述各行为的时间点以确认申请人与发卡行的信用卡领用关系是否成立。再此基础上,根据3、4的处理思路进行进一步处理。6、持卡人到庭后答辩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应综合分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发卡行应对其已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抄写信用卡申领表中关于“已阅读并了解免责限责条款,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等声明并签字的,可以认定发卡行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除外。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格式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7、如果持卡人以信用卡被盗刷为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法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法院确实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中止审理;如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8、如持卡人称其持有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确系其本人所为,但由于其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已经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已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并判决退还赃款,且赃款已经退回发卡行,故不同意支付透支消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等费用。一方面,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发卡行主张信用卡合同有效,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因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被追究刑责不能对抗发
本文标题: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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