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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期末考试国际公法重点
1国际公法知识汇总第一章1.国际法的概念:p1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点:p2(可能简答)(1)在调整对象上:国内法调整各国内部发生的关系,而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其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并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2)在主体上: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3)在法律制定上:国内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4)在法律实施上: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各国的自愿遵守。3.国际法的渊源:p5(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5)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6)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目前国际上只承认前3种4.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5.近代国际法确立的标志?168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二章1.国际强制法、强行法:p21一般国际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2.基本原则的内容:p24(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p33(1)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首要)(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第四章1.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p53(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主权豁免:p55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他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管辖,实践中通常指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内容:(三项豁免相互联系,相互独立,前一项放弃不等于后一项的放弃)(1)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2)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外国国家或其财产采取诉讼上的强制措施。(3)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承认:p56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的事实,并表明愿意与之进行正式交往的行为。(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2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被承认者享有豁免权。4.继承:p60是指国际法主体由于本身情况的某些变动而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所取代,从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承受着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第五章1.国籍:p67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同某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补充: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2.外交保护:p75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公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条件:(1)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伤害(2)受保护者具有本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p81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第七章1.领土主权:p110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它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和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2.领土主权限制:p111是指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管辖权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3.国际地役:p112是指国家根绝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的目的。补充:国际地役首先是根据特定条件产生的,其主体只涉及特定的国家,客体也是特定国家的领土。又分为积极和消极国际地役。重点4第八章5大陆架:(1)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权利内容: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B、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但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6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第九章1.航空器的国籍:p154取决于注册地。2.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158(1)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为和平目的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国际互助合作原则(7)保护空间环境原则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第十章★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7第十二章(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8(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五)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p217(可能简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方面,领事官员一般与外交人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此外,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两国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区别:(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过就涉及两国关系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干涉;而领事则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不能直接同接受国的中央打交道。(2)在职务上,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说,是属于国家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关于商务及侨民的利益。(3)在工作地域范围上,在外交代表可及于接受国全境;而领事一般以其辖区为限,仅与该地方当局交涉。(4)在享受特权和豁免上,领事享受的特权与豁免比外交特权与豁免少。第十三章1.条约的特征:p226(可能简答)(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以国际法为准,或者受国际法支配(3)条约的内容是确定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2.条约的无效的情形:p242(1)违法缔约主体内部法律中有关缔约权规定而缔结的条约(2)错误(3)欺诈(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规则抵触910第十四章1.国际组织概念:p246广义上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狭义上是指国家间或政府间,即由若干国家或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常设机构。2.国组织的特征:p247(1)是建立在国家之间或者政府之间的组织(2)是依国家或政府间的协议建立(3)是为特定的目的而建立(4)一般都具有常设性3.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4.联合国宗旨和原则:p255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协助联合国行动;非会员国遵循联合国原则;不干涉内政。5.联合国的主要机关:p255大会、安理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11★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第十六章第六章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p89国际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国家行为的表现形式:p94
本文标题: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期末考试国际公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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