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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研究关于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几点认识与思考一、对我国药品价格改革重要意义的再认识(一)药价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大举措众所周知,药品管理体制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下简称“药价改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乎医改的走向和成败。毫不夸张地说,医药市场上存在的诸多乱象和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问题倒逼改革,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正是顺应了时代要求,是势有所趋、事有所需、人有所盼的必然,是深化医改的重大举措。(二)药价改革标志着市场化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药品不是商品,医药领域不存在市场,医改应不应该引入市场机制,要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药品价格能不能由市场决定、诸如此类问题可以说是这些年业内外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老大难”问题。正因为如此,使得医改在许多领域和环节上的改革犹豫不决。即贻误了改革的大好机遇,也拖累了全民医保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久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指出,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医改在市场化的道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有了历史性的进步。这项改革举措的出台也向世人传递了这样一些利好的信息:一是说明了决策者敢于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的勇气和决心;二是说明了决策者注意倾听时代的声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指导原则;三是说明了决策者对政府市场的关系,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价格(特别是药品价格)机制在引导企业、引导要素流动、引导消费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有了新的深刻认识。因此,要下决心“弃旧图新”,用改革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既是中国的办法,也是国际上遇行的办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药品价格问题。(三)药价改革既重大又复杂必须理性对待药价改革既重大又复杂,可以说是“签一发而动全身。”搞好了,它就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杆杠作用,撬动、助推医改走上“快车道”。但是,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重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干扰破坏改革全局的历史教训。因此,对这项改革千万不可视之易、举措急,且不可心浮气躁、草率从事,千万不可表象化、情绪化地对待这项改革,千万不可有门户之见,已利益得失去解读诠释“改革”。无论是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还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都要从前局出发,深入研究、悉心领悟药价改革的内涵实质、价值取向,找准坐标、正确定位、恪守本分、干好本职、精准发力,理性稳妥地推进药价改革,进而增强医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二、对我国药品价格该给政策取向的几点思考我国改革的基本问题和中心环节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药价改革也不例外。因此,我想着重谈谈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怎样理性地对待药价改革。概括地讲,就是“六个不能”和“一个正确定位”。(一)不能把药价改革解读为“药价放开”一些人习惯把价格改革简单地归结为价格放开,认为政府不再管理药品价格,这恰是历史上反复出现过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原因。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的管理者,怎么能不管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价格呢?政府什么时候都要当仁不让、责无旁贷地管,而且要管好,不管或管不好就是失职、就是不作为。关键是要转变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规划、规范、标准、监控等现代治理手段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做到“管而不死、放而有度、活而有序”。(二)不能把药价改革曲解为管理部门更换认为药品价格由甲部门管理变为乙部门管理,这也是时下较为流行的一种说法。药品价格改革的实质是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由政府定价变为由市场形成价格),目的是使药品价格既体现价值规律,又反映供求关系。因此,改革的关键是转换体制、创新机制、诸如,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管理机制、谈判机制、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激励约束机制、医保支付的控费机制、对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评鉴监督机制等。假如不转换机制,只要换部门,结果必然是“五马换六羊——越换越不强”。(三)不能把药价改革误读为医保决定价格或医保支付价格药品价格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都是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商品(药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一种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存在。至于医保经办机构,作为代表参保人的团购者,根据实际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参照相关指导价、药物经济学等性价比评价,这是购买医疗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也不是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医保经办机构作为代表参保人的团购者购买的医疗服务,并不是直接购买药品,何来“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四)不能用政府招标定价取代市场形成价格政府对绝大多数药品不再直接定价,就是把“定价权”交给市场。政府(包括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市场的监管者,而不是市场的主体。如果直接招标采购药品,就是“身份错位”,就是“越俎代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不能把药价改革片面理解为降低药价价格是商品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货币体现,价格也是调节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和消费的杠杆。价格有升有降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通过改革是要把那些“虚高的价格“降下来。价格也并非越低越好,只要合理,只要物有所值,只要性价比高就行。俗话说“谷贱伤农”,同样的道路,药贱也会“伤”药(强行压低某些药品的价格,造成一些常用的必需药品短缺就是值得汲取的教训)。(六)不能就药价改革论药价改革药价改革不仅是医药卫生体质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加以审视与把握。如果政府职能转变、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药品生产流通机制、市场环境、医保支付制度与方式等等没有相应的改革,或政策不配套,药品价格改革是不可能“单兵突进”、取得成功的。(七)理性对待药价改革,相关政府部门应端正态度、找准定位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关注药价改革,有些部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也是可以理解的。假如趁机“抢摊占位”,强化本部门权利就不好了,也不应该了。相关部门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是谁(同样是政府部门,而不是市场主体)、“我”该干什么(干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我”不该干什么)(不该越俎代庖,去干属于市场主体应该干的事)、“我”干不好什么(直接定价、招标采购一类的事)。如果相关部门把这些问题真正想清楚弄明白了,态度端正了,各归本位,恪守本分,干好本职,就不会“你放我抢”,甚至展开“争夺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药价改革的有利环境,药价改革才能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推进。三、关于充分发挥医保部门控费作用的认识本轮药价改革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要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充分发挥医保的控费作用。这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也出现各种“版本”的解读。鉴于此,我也想谈谈粗浅理解。1、医保支付标准不是医保支付价格。因为医保经办机构只购买医疗服务,并不直接购买单个药品,医保机构也不能决定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只能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形成。2、要把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与继续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支付方式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按病种、项目、单元、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健全优化协商谈判机制,形成合理的“打包价”,既体现“有多少钱办多多少事”的原则,又充分发挥医保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基础性调节作用。3、医疗服务提供方要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药产品生产企业都要扮演好市场主体角色。要由过去拼“关系”转变为拼产品质量,由过去研究“潜规则”转变为遵守市场规则。要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拼出自身的优势、特色和效益。4、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又要强化政府、社会组织对市场的依法监管。这既是确保药价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任何时候都动摇不得、放松不得。《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8)“天价”违法案例分析及价格监管应对策略自2015年10月国庆小长假期间新闻媒体曝光了青岛“天价虾”事件后,又相继曝光了辽宁盘锦豆腐368元一份,长沙理发15分钟3.8万元,武夷山麝香肉48元一两,深圳洗脸精油98元一滴等事件。被新闻媒体和人们怒称为“天价”事件。这些“天价”事件的屡屡发生,不仅玷污了诚实守信经营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更因其巨大的“蝴蝶效应”,损坏了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甚至于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如何采取积极的方法和策略,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这种天价事件再次发生呢?一、“天价”事件产生的原因一是经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背离诚信经营理念。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做虚假或扩大其词的宣传,或玩文字游戏,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大赚昧心钱。二是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保护自己的办法和手段。在遭到类似天价豆腐、天价理发、天价精油的消费时,面对商家的强买强卖,多采取妥协、破财免灾、息事宁人的态度,只是过后通过微博等网络渠道抒发怨气和不满,客观上是对不法商家宰客行为的一种纵容。三是市场监管不到位,交叉管理存在盲区,智能部门权责不清,致使消费者在遭遇被“宰”后,不能及时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天价虾的当事人,先后把情况反映到了公安、工商、价格等部门,在得不到妥善、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尽管僵持了数小时,但最终还是支付了高额费用才得以脱身。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与消费者的理性需求、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监管者的有力督导三方是密不可分的,任何一方成为短板,都势必会对市场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小的冲击。二、“天价”事件的违法性分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同)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有关解释,经营者通过标价案例分析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比如长沙的天价理发,理发师谎称曾为某明星做过造型,在某知名节目做造型师,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就属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第六条罗列出了九种价格欺诈的标价行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首先要看到经营者的价目表或标价单,是否存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不轻信所谓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跳楼价等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比如,在众多的“宰客”事件中.虽然商家手段五花八门,但其伎俩,多是用含糊标价计量单位,标价形式任意,只标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等手段,糊弄监管部门,坑害消费者。比如,天价虾、天价豆腐的消费者在点菜时,商家用含糊的语言和价目表,诱骗消费者先消费,等到结账时。消费者才发现被宰。因为“一份、一碗、一盘”冤,竟是多少,没有标准,全凭商家说了算。《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行为,也是商家经常采用的一种价格欺诈方式。如商家在宣传促销某种商品时,经常会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原价l800元,现价180元”,以悬殊的价格对比让消费者产生购买的欲望,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实质上,消费者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走进了经营者的圈套。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解释,条款中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所报的原价,实际上
本文标题:问题研究关于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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