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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讲职务犯罪研究赵永红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一、职务犯罪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政协中的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委派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人员(1)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2)人民陪审员(3)人民监督员(4)特邀监察员(5)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5、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二)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滥用权力(三)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危害更大从严治吏——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较宽,处罚较其他犯罪重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三种类型贪利性职务犯罪擅权性职务犯罪失职性职务犯罪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客体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使用权。对象(1)公款(包括国库券)(2)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资(二)客观方面利用了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1、个人使用(1)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3)以单位名义,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用。2、挪用公款的类型(1)非法活动型(5千—1万元)(2)经营活动型(数额1—3万元)(3)超期未还型(数额较大、3个月未归还)(三)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五)挪用公款认定1、数额巨大不退还,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转化为贪污罪3、挪而未用4、共同犯罪(共谋、指使、参与策划)三、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象——贿赂(财物、物质性利益、一切利益)(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分类1、违背职务的受贿与不违背职务的受贿2、索取贿赂(主动索贿)与收受贿赂(被动受贿、为他人谋利益)3、职前受贿、职中受贿、职后受贿4、直接受贿、间接受贿(斡旋受贿)甲乙丙5、一般受贿、经济受贿(三)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贿赂犯罪种类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自然人、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单位)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2、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本罪的实行行为持有不作为立法完善是否是有罪推定法定刑是否过低再见
本文标题:金融业务发展与法律制度创新-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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