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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表决权所谓附加表决权,意思是指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这个名词出现在我国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附加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净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理解和设置附加表决权应当注意:第一,附加表决权是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合作社做出的一种肯定。第二,附加表决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法律规定一个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是有选择的,其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2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此外,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作出限制。第四,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附加表决权,是一般表决权的一个附加和补充,更有利于促进民主管理的实现,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以补充,更有利于激起成员为组织服务的热情.有利于维护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设附加表决权?设附加表决权会不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公平性?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同享有、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为了适当照顾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的补充。所谓附加表决权,就是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3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是有选择的,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作出限制。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
本文标题:附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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