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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算消费税。2、根据最新解释: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算消费税指的是不高于原计税价格的前提下,如果高于,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假设是2012年9月1日后,此题需按销售价就是2000*10%=200申报消费税,其委托加工时以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案例1:某省有两家大型烟草加工企业甲和乙,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但两家企业同属一个烟草集团。企业甲主要生产、加工烟丝和卷烟,以当地生产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再将烟丝主要用于出售,少量继续加工成卷烟。按照消费税法规定,适用30%的税率。企业乙以企业甲的烟丝为原料,生产雪茄,按照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企业甲每年向企业乙提供价值3亿元烟丝。经营过程中,企业乙由于缺乏人才和资金,市场开拓不力、管理不善,无法维持经营准备破产。烟草集团的智囊团建议高层决策部门决策,决定由企业甲兼并企业乙。原因是此时企业乙共欠企业甲共计4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乙的资产恰好为4000万元。企业甲的领导人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接受集团的决策对企业乙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其一,由于合并前,企业乙的资产和负债均为4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甲兼并企业乙的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既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其二,企业甲有富余闲置的资金、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训练有素的人才,有能力兼并企业乙,并使它原有生产加工卷烟的产量规模化、批量化,同时,也可以将企业甲的管理经验用于企业乙的经营管理,避免因企业乙的破产给集团带来损失,解决企业乙员工下岗的就业问题。其三,合并后可以实现递延税款和从高税负义务转向低税负义务的纳税筹划。分析企业甲兼并企业乙的税收收益:第一,合并可以递延税款。合并前,企业甲向企业乙提供的烟丝,每年应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30000×30%=9000(万元)增值税30000×17%=5100(万元)合并后,企业甲提供企业乙的烟丝,已经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车间之间的传递,并不构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所以,本来提供烟丝要缴纳的税款递延到最终产品卷烟和雪茄去缴税了。第二,经调查测算,企业乙生产的雪茄市场利润很好,企业甲合并后将经营的主要力量转向雪茄生产销售,加大了市场开拓力量,半年后就可能占据中国90%的市场,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而雪茄的消费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转产后主要生产雪茄,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合并后雪茄的销售额将为5亿元,则:合并前,企业甲应纳消费税:30000×30%=9000(万元)企业乙应纳消费税:50000×25%=7500(万元)共计应纳税款:9000+7500=16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50000×25%=7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500—7500=9000(万元)案例2:胜利卷烟厂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08年准备生产销售猫牌卷烟500万元,出售数量为2000箱。烟丝的消费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率为30%,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假定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率25%。对于如何生产这批卷烟,该厂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胜利卷烟厂自购烟叶80万元,由烟叶加工成烟丝,再由烟丝加工成卷烟、总加工费用120万元,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方案二:委托加工后成半成品连续生产:首先,胜利卷烟厂委托希望厂将价值8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胜利卷烟厂后继续加上成猫牌卷烟,加工成本及分摊的费用共计70万元。方案三: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胜利卷烟厂委托希望厂将价值80万元的烟叶首先加工成烟丝,再由烟丝加工成卷烟,从烟叶到卷烟的加工总成本120万元。试比较三种方案的优劣,哪种方案中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方案一: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胜利卷烟厂:应纳消费税=500×30%+2000×150÷10000=180(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0×(7%+3%)=18(万元)共计税金=180+18=198(万元)税后利润=(500-80-120-198)×(1-25%)=76.5(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后连续生产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烟丝时,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金: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50)÷(1-30%)×30%=55.7(万元)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7×(7%+3%)=5.57(万元)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后,应缴的税金:应纳的消费税=(500×30%+2000×150÷10000)-55.7=180-55.7=124.3(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4.3×(7%+3%)=12.43(万元)共计税金=55.7+5.57+124.3+12.43=198(万元)税后利润=(500—80—50—70—198)×(1—25%)=76.5(万元)方案三: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卷烟后,只需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金,直接对外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120)÷(1-30%)×30%=85.7(万元)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7%+3%)=8.57(万元)共计税金=85.7+8.57=94.27(万元)税后利润=(500-80-120-94.27)×(1—25%)=154.3(万元)总结:第一,三种方案中,在自行加工和外加工成本一致时,选择自行加工和部分半成品外加工税金是一致的,因此.两种方案的税后利润也一致,其结果也一致。而方案三外加工成完工产品,这种方案消费税的税基是(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率);方案一或方案二计算消费税的税基是在(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率)的基础上加上利润作为销售额,方案三的税基肯定要低于方案一或方案二。所以委托加工成产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委托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再出售以及自行加工成品出售,从消费税角度,应选择委托加工成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方式,对企业最有利。第二,委托加工厂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税款的扣除,该应税消费品必须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扣除范围。否则,即使委托加工成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也不能达到节税的效果。第二,委托加工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若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了。这样,势必会造成确定计税价格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的现象。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所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签订合同要注意这些规定。案例3:某汽车生产制造厂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按照以往的销售情况,本地的一些汽车用户和消费者每年会到厂家直接购买汽车4000辆。厂家销售零售户和消费者的零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销售给经销商的汽车价格为每辆10万元。经过筹划,厂家在本地设立了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厂家以销售给批发商的汽车价格每辆10万元先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再由独计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每辆12万元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假定汽车的消费税率为40%,试问筹划后将给企业节约多少消费税?筹划之前:厂家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汽车应纳的消费税额:4000×12×40%=48000×40%=19200(万元)筹划之后: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的汽车应纳的消费税额:4000×10×40%=40000×40%=16000(万元)筹划之后比筹划之前节约的消费税为:19200-16000=3200(万元)总结:第一,两种方案中,筹划之后的方案、即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的汽车,再出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由于消费税只对出厂销售环节征一道税,因此,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汽车时就计算缴纳这一道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不用再计算缴纳消费税。而筹划之后是按批发价计算汽车消费税的税基,比原来筹划之前按汽车零售价计算的汽车消费税的税基更少,因此,节约了消费税。第二,在进行筹划该方案时,应特别注意两点:其—,厂家必须是设立关联的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因为若不是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即使厂家先销售给4S汽车专卖店,再由4S汽车专卖店销售给消费者,仍然要按4S汽车专卖店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零售价来计算的汽车消费税;其二,厂家销售给关联的4S汽车专卖店购销售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按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否则,厂家销售给关联的4S汽车专卖店的销售价低于或高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的交易价格,造成少缴税额,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案例4:某汽车轮胎有限公司是生产奇林品牌汽车轮胎的企业,2007年实现销售30000万元。奇林品牌汽车轮胎销售价格为每只400元,包装物每只100元,2007年共销售60万个汽车用轮胎。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现在该企业财务科提出下列几种筹划方案:方案一: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的方法。方案二: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采取轮胎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分开核算。即销售轮胎60万个,每只400元,共计销售额24000万元;销售轮胎的包装物60万个,每只100元,共计销售额6000万元。方案三: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只销售轮胎,包装物不销售,而是每只收取押金100元。试比较三种方案的优劣,即哪种方案中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分析方案一: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的方法。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00×60×3%=900(万元)方案二: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尽管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采取轮胎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分开核算。但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4000+6000)×3%=900(万元)方案三: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只销售轮胎,包装物不销售,以押金方式收取,所以,只对轮胎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4000×3%=720(万元)可见方案三消费税税负最轻。总结:第一,方案一、方案二的筹划结果是一致的。从表面看,方案二的筹划和方案一不一致,使人误认为只要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开核算,就可以免除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事实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尽管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即将汽车轮胎与包装物分开订合同,分开进行会计核算并不能解决节税问题,还必须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如果要进行纳税筹划.实现节税,应采取收取“押金”,所以,若纳税人对该税法规定不了解透彻,一意孤行地不及时缴纳包装物的消费税,届时,税务部门稽查必然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第二,包装物要避免缴纳消费税,必须不出售,只收取押金,而且押金必须不逾期。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其一,若逾期未能收回包装物仍旧要缴纳消费税;其二,若是销售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即使收取押金也不能节税。出为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的押金不管是否逾期,均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案例5:某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汽车,该企业汽车消费税率为20%,2007年4月准备以自产小汽车(1500毫升气缸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300吨,每吨钢材3000元。
本文标题:消费税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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