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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1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2第二章信贷业务申请第五条客户申请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人情况。第六条提交资料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发票;(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第七条资料审查(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第三章信贷调查第八条信贷调查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调查方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方式。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合运用。第九条信贷调查内容(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工作状况。(三)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客户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必要时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五)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是否重复抵押,是否被冻结,是否符合抵押规定。(六)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权利质押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取得质押登记,确认质押权利的变现能力。3(七)调查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在我行存款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其家庭月均收入情况。(八)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意向、保证能力和资信情况。(九)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十)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合同中产品销售模式、支付方式。(十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十二)借款人的历史还款纪录。(十三)借款人资产拥有者及经营者的品德、社会信誉、社会评价等。第十条客户资信查询信贷调查人员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贷款卡状态查询;(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负债查询:1、负债综合查询;2、不良负债查询:首先要进行不良负债汇总查询,然后进行明细查询;3、当前负债查询:如经查询,当前负债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借款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4、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如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应付票据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5、承兑敞口查询。(三)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对外担保查询;(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报告。所有查询信息必须进行打印并随审批资料报送。第十一条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要撰写客观、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客户发展前景预测;(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三)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分析;(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或承兑保证金比例的建议;(五)调查人在报告上署名确认。信贷调查人员将撰写的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送交审查人员审查。第四章信贷审查和签批第十二条支行信贷审查岗初审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是否真实有效;(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政策,对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复测贷款风险度;(三)对借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四)用于签发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第十三条上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信贷审查人员资料审查完毕,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并签署意见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第十四条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4(一)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成员应在三人以上,支行行长及调查人员不得成为审查小组成员,但可列席会议。(二)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和我行经营方针,按照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议事规则(可参照《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查意见,并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小组成员“同意”的,报支行行长签批。(三)每次信贷审查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的信贷资料归档管理。第十五条支行行长签批支行行长对信贷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上签署意见。同意的且在支行授权(含)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超过支行授权或须经分行/总行审批的按照权限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行长具有否决权,但信贷审查小组否决的贷款行长不得签批。授信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以内的贷款由支行自行审批。第十六条上报分行/总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超过支行授权的贷款应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分行或总行审批。上报前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客户贷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信贷查询资料等。超分行权限的业务还要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三)》,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一)》、《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复审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支行上报资料的复审,贷审会的安排、记录、统计和最终审批资料的整理下发工作。上报总行的个人贷款资料的复审及整理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复审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确、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盖章不全、审查审批表填写有误或内容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对符合审批标准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上签署复审意见,填制《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清单》并附所有审批资料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条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贷审会由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申报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建议临时召集和取消会议。(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业务审查范围:1、新开贷款户;2、支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余额超过授权范围的;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的;4、支行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5、重大信贷决策、信贷政策的调整等事项。(三)会议程序1、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支行审查意见,回答质询问题,支行行长在尽职陈述报告签名确认;2、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新开户客户基本情况,核实有无关联或在其他支行有无开户;3、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4、委员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复议”决定。(四)审查结论经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在《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5议纪要。第十九条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依照授权将审批资料分别报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行长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可行使否决权。第二十条审批结果反馈贷审会后,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信贷审批及贷款户审批情况通知各支行,经审批通过的贷款,支行取回应入档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二)》或《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三)》,由信贷调查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二十一条其他(一)经分行/总行审查被否决的贷款,若无特别重大变化,不得重新报审。(二)经分行/总行审查批准的贷款,应在30天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审批手续自行作废。第五章贷款利率审批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贷款利率的确定以《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为准,以我行存单质押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其他质押贷款根据质物价值、变现能力等确定利率;莱芜辖内支行贷款利率高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各支行自行审批,低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总行利率管理委员会审批;分行及异地直属支行的贷款利率自行审批。总行核定利率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六章信贷备案第二十三条借新还旧贷款借新还旧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备案表》报总行备案
本文标题: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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