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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培训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培训讲师:梁元庆梁元庆老师讲师简介:高级经济师CIC首席研究员银行服务营销专家国际人力资源协会专家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客座教授私人助理:18790260136职场经历:梁老师目前任职于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具有10年大客户从业经历,负责总行层级的高端客户开发管理工作,具备丰富的营销实战经验。学术+实战:梁老师多年来研究的方向是银行前沿理论和银行经营管理,先后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金融经济专著六部。梁老师具有非常雄厚的文化经济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十分丰富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工作实战经验,是当今社会中一位高水准的实战派培训专家。培训特色:一是,是否显著提高了一个团队或个人的技能。二是,是否较大幅度提升了一个团队或个人的工作绩效。三是,通过培训项目是否明显改变了一个团队或个人的行为。授课形式:案例分享\脑力激荡\课堂讲述\图片展示培训课程:《现场管理与主动服务营销技巧》、《银行信贷业务》、《客户抱怨投诉处理技巧》、《网点转型时期的管理艺术》、《主动服务沟通礼仪与产品营销技巧》等。培训单位:甘肃省银监局、中国银行业协会、郑州工商银行、北京盛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省分行、四川宜宾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分行、中国银行陕西分行、重庆建行、甘肃省信用联社酒泉联社、东莞招商银行、兰州银行总部、上海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杭州工行、杭州西南证券、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广州邮政客户服务中心、济南齐鲁证券、秦皇岛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银行临夏分行、甘肃电力公司、青海省发电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CA财商培训集团、浙江东宝集团公司等百余家金融企业和集团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五条调查方法。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一)实地调查。1、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2、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3、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3)提供本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二)间接调查。主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第六条对客户及担保人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对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支行联合调查的方式。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第七条调查内容。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一)授信申请人调查。1、主体合法性调查。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本行合作关系调查。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对授信申请人与本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本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本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本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本行的综合回报率。4、非财务因素调查。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主要包括:(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2)财务调查与分析。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
本文标题: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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