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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乐市三溪初级中学人员聘用制工作总体方案为了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的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中共长乐市委办、政府办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长乐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委办[2004]135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本校自身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二)目标任务: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二、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一)基本原则: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二)三溪初级中学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范围、对象:全体教职员工。三、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三溪中学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教职工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聘用工作组织。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人员聘用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讨论并通过本方案,研究讨论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教职工申诉及岗位工资调整等重大问题;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聘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教职工任职期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审考核。具体名单见附件。四、三溪中学人员聘用实施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即按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总数,以本校教职工平均全额工资标准,由市财政核拨工资总额,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因国家调整工资和津贴补贴待遇标准的,应相应调整包干数额。工资包干总额按学校编制总数变动情况一年一定。五、工作内容(一)岗位设置根据当年编制数而确定职数,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按需设岗、精简效能、依法管理”的原则科学设岗,将全校岗位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并确定每个各岗位的设岗人数、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根据省颁教学计划和教师工作量的有关文件等规定,管理人员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也根据有关规定来设置,岗位设置要说明以下几点:1、在一定的工作量限额范围内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双岗,甚至一人多岗。学校聘用人员优先从本校现有人员中招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情况下本校的应聘人员优先。2、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每周计算: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为10—12节;政治、物理、化学三科为12—16节;其它学科为14—18节。3、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还要完成一个班主任的工作量,或者相当于一个班主任的教师工作量。岗位设置和职数分配见附件一。岗位说明书2见附件二。(二)聘用的条件、形式和程序1、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有受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服从分工,胜任本职工作。2、聘用形式:(1)聘用: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可聘用上岗,聘期为三个学年;(2)高聘:虽未取得高一级的技术职务资格或技术等级,但教学水平或技术水平达到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高聘:①获得长乐市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称号的;②获得福州市级以上的教坛新秀称号的;③获得省级以上跟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种先进称号或荣誉称号的。(3)低聘: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低聘①因岗位技术职数限制的;②不能胜任本岗职责的;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4)试聘:①学校与受聘人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学校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延长为6个月。②新参加我校工作的人员聘用期为12个月。(5)待聘:①因编制和岗位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②因未达到岗位聘用条件而未聘上岗的;③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3、聘用的程序:根据各类岗位的特点,对管理类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聘期考核,择优聘用”;对工勤类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上岗、直接聘用等办法。学校聘用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1)管理人员聘用聘用对象:原则上为原有学校中层干部。教职工中师德形象好,工作实绩显著,有较强的工作与协调管理能力,为广大教职工所信任的也可以参加中层竞聘。聘用程序:①公布各岗位的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年度目标、工资待遇等;②参加竞聘人员填写竞聘意向表,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③对符合资格的竞聘人员,结合个人素质和岗位任职要求,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④对受聘人员在全校公示后聘用。需要说明的问题:①参加竞聘管理类岗位的人员可同时参加专业技术类岗位的竞聘,并可兼岗;3②一岗一人申请者,或无人竞聘岗位,可经教职工聘用工作小组研究后,采取直接聘用;③未聘的原管理人员,且拒绝参加其他岗位竞聘,或虽参加但再次未聘的,按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办法执行。(2)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范围内,对已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聘期考核,择优聘用。聘用程序:①公布岗位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年度目标、工资待遇等;②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③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④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的岗位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实绩和历年来的年度考核等次,集体讨论、择优拟聘规定职数内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报校行政办公会议具体讨论决定;⑤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⑥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需要说明的问题①一岗一人申请者,或无人竞聘岗位,可经聘用工作小组研究后,采取直接聘用;②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自规定时间起,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岗位。(3)工勤人员聘用聘用对象:在编公、民办职工及部分教师。聘用程序:①公布岗位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年度目标、工资待遇等;②个人申报并经由各相关部门推荐,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③学校聘用工作小组结合申报者个人素质和岗位任职要求,讨论决定拟聘人员,上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聘用人员名单;④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需要说明的问题①一岗一人申请者,或无人申请的岗位,可经教职工聘用工作小组研究后,采取直接聘用;②未聘的原工勤类人员,且拒绝参加其他岗位竞聘,或虽参加但再次未聘的,按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办法执行。(三)聘用合同的订立1、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上交人事部门备案。3、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定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对在教育系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在编教职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4校应与其订立至该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对新参加我校工作的人员的试用与正式聘用实行以下办法:①新聘教师实行1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1周,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考核。②试用期满后,所在教研组根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客观地做出初步评价,并提交学校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结合所在教研组的初评,在试用期满后1周内做出同意正式聘用、延长试用期(聘用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最长可延长为6个月)或予以辞退等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人事局审批后签定正式聘用合同。4、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教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5、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①聘用合同期限;②岗位及其职责要求;③岗位纪律;④岗位工作条件;⑤工资待遇;⑥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6、学校首次实行聘用制时,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象外,一般应尊重原教职工的本人意愿,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原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应给其3个月的择业过渡期。在择业过渡期内,本人原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照发。期满后仍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或者办理调离;本人不提出辞职又不办理调离的,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四)聘用期间的考核对于所有受聘上岗的人员,严格管理、加强考核,以《三溪中学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评估细则》为主要依据,从工作态度、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奖惩等四个方面全面、客观地对所有在岗人员进行量化评估。逐步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并设立考核档案。并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及福利待遇相结合。受聘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应履行的岗位职责,或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受到处分时,可以将其低聘一级职务。对犯有严重错误,严重失职,影响恶劣者,可将其解聘,解聘后享受待聘人员工资和待遇。(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和解除,不符合以下两点规定的单方面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福建省人事厅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2、因国家、省、市新的政策、法规,事业编制的变化或不可抗力而使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学校可依情况进行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六)未聘人员安置办法1、学校实行聘用制时,原教职工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学校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坚持以学校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校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未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学校对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校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期内的前三个月,本5人的原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学校应继续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2、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由教育局尽量在本行业、本系统内调剂安置。个别无法安置的,学校将其档案转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并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代发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学校原渠道解决。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由学校按照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托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3、学校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校和教育局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岗,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岗休养期间,按本人档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提前退岗休养人员正常升级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今后国家或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学校继续为提前退岗人员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4、原教职工在待聘、托管、提前退岗期间计发的生活费,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七)聘用争议处理1、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仲裁。学校成立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三溪中学教职工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学校内部的调解职能,负责本校聘用争议的调解。2、聘用争议当事人应在聘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5日内向长乐市教育局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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