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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第一部分原计价办法存在问题1.原《计价办法》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存在严重缺陷。2.原《计价办法》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合同价款管理的规定。3.原《计价办法》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市、各行业的计价要求。4.原《计价办法》的适用阶段不明确,操作性极差。5.原《计价办法》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6.原《计价办法》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规定不清,落实不到位。7.原《计价办法》中的规定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就根本不应计取。8.原《计价办法》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第二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基本内容一、新《计价办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实际情况。二、适应范围:省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期限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GB50500-2008: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三、贯穿从全过程到全生命周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四、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组成湘建价(2009)406号文GB50500-2003及湘建价(2006)330号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统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四统一)措施项目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介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五、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价(2006)330号文综合单价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风险费用。2、规费、税金不可竞争,不进入单价1、投标人承担无限责任风险2、规费、税金进入单价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组成的变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材料价格5%以内的风险,施工机械费的10%以内的风险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通用措施项目由原来的11项变为9项)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金单位工程造价六、措施项目组成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价(2006)330号文1、合四为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避免分开列项的尴尬处理;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施工措施项目费A.计量措施(综合单价)B.计项措施2、施工措施项目费3、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用措施项目不分4、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施工排水、降水费为一项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表项目名称计费基础(基期价)费率(%)建筑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0.07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22.06安装工程人工费21.26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人工费14.95仿古建筑人工费19.57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工程人工费14.95道路、桥涵、隧道工程人工费+机械费15.19机械土石方人工费+机械费5.46打桩工程人工费+机械费6.54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其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别乘以下规定的系数:5000m2以下乘1.20;5000~10000m2乘1.10;>20000m2且≤30000m2乘0.90;>30000m2乘0.80。其他专业工程执行同一标准。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项目名称计费基础(基期价)费率(%)企业管理费利润建筑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3.3022.00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32.2029.00安装工程人工费37.9039.00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人工费28.6019.00仿古建筑人工费33.1024.00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人工费35.2034.00道路、桥涵、隧道人工费+机械费31.0021.00机械土石方人费+机械费工7.505.00打桩工程人工费+机械费14.4012.00七、其他项目费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价(2006)330号文招标阶段暂列金额预留金/不可预见费暂估价材料暂估单价甲供材料(招标方指定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阶段签证及索赔专业工程结算价公共部分计日工:招标方定量,投标方自主报价零星工作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1.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结算时按实际量结算;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其他项目费在招投标阶段编制:八、规费与税金清单组成湘建价(2009)406号文湘建价(2006)330号文1.工程排污费:2.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减)3.职工失业保险费4.职工医疗保险费5.职工住房公积金6.工会经费7.职工教育经费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9.养老保险费其他规费4.失业保险费5.医疗保险费6.工伤保险费(增)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附件四:规费: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1工程排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0.42职工教育经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1.53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3.54其他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18.9原办法规费组成及费率项目名称执行地区计费基础费率(%)工程排污费长沙、衡阳、湘潭、株洲、岳阳税前造价3.14工程定额测定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其他地区税前造价3.16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费全省税前造价3.50税金项目清单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附件五:税金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3.461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3.397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3.268九、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索赔项目,向对方发出索陪申请,对方在42天作出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十、工程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十一、竣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工程量清单封–12.招标控制价封–23.投标总价封–34.竣工结算总价封–45.编制说明表–016.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7.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8.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9.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10.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1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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