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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连政综〔2008〕1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特制定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水利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足,尤其是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不落实,管护能力明显减弱,部分乡村甚至多年没有开展渠道清淤岁修,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发挥正常的灌溉效益。因此,尽快组建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服务能力,从而建立水利工程管理长效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二、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总体要求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以保障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政府补助为引导,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通过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措施,依靠互助合作组织的力量,着力解决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等问题,健全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服务农户为已任,实行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享有其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负责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设施,为当地农户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灌排服务,实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具体组建要求:(一)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由村民委员会牵头,通过村民代表会的形式,推荐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农民信得过的村民组成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领导班子。(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领导班子要建立章程、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完善自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后,要与村民委员会等所有权人办理水利资产(使用权)移交手续,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三)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所属工程的管理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领导班子组织讨论,确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完善水费计收办法,保障水费足额计收,确保管理经费来源。要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上级政府拨款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做到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五)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到县民政局履行登记手续,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一)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定。要制定水利设施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方式的确定、管理人员的聘用及职责;工程运行维护及水费计收办法;合同约定及监督措施。(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供应农业用水水价标准,并足额按时计收。工程水费是农民应承担的生产成本,所有农民用水户都有节约用水、维护工程和交纳水费的责任和义务。(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定期进行维修,对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推行分段(片)承包管理,以合同形式约定管理人员工资待遇、职责及监督措施。(四)当水利工程设施需实施更新改造、挖潜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按农户受益大小单独筹资。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奖励措施县政府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综办、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落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运行管理及工程维护经费来源。县级财政具体奖励补助办法如下:(一)按要求组建和按规范运作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县财政按上年度烟叶税总额的3%编列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当奖励补助额度大于该基数时,再按实际需要额度追加。(二)对新组建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县民政局登记发证和县水利局等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补助开办费5000元。(三)对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水费计收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上,县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验收确认水费使用合理、工程运行维护好、群众满意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县财政按所管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受益农田面积亩数、每亩5元标准和完成计收任务百分比的乘积给予奖励补助。(四)推荐运作良好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并在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六、经费核拨(一)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的验收条件详见附件1。上级补助资金仅限用于办公经费、管水员工资、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经费,不得用作奖金。未组建或运作不规范、管护成效不明显的,不能享受县财政奖励补助。(二)村级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上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三)以乡镇为单位,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和运作的相关材料集中向县水利局申报,每年4月份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实验收。管护经费直拨至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户。附件:1.连城县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验收条件2.连城县村级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申报条件连城县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1连城县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验收条件1.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名称可以是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是水利管理协会。有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文件及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有县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有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灌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办法)。5.有用水户代表大会及产生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记录,有用水户名单及协会负责人基本情况。6.有水利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及产权移交材料,移交材料须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并加盖公章。7.有各用水户拥有耕地面积确认表,须由户主本人签字。8.有固定的联系场所和协会负责人联系电话。附件2连城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申报条件连城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按受益农田面积亩数计算,实行以奖代补,补助范围仅限经县民政局登记发证和水利、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申报县财政补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验收确认为合格的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水利设施有专人管理,有签订承包合同,无争水、抢水等水事纠纷。3.有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明确每位用水户应缴交的水费及单独筹资任务。水费实际收取率在80%以上。4.帐目清楚,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监督。5.上级下拨的各项补助资金能专款专用。6.能积极发动用水户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7.按时完成有关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地政府、村委会及用水户反映良好。8.资料保管齐全,文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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