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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参考文献道德理性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是唯一且无条件的独立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并不是因为它的结果或者目的是好的,而是因为它就是善本身,它所促成的东西和它实现的东西只是个人因为偏好而形成的,只能说明善良意志的有用性。有用性对于善良意志而言,仅仅是它的外表装饰物,可以吸引“外行人”的关注,但是却不能代表善良意志的价值,有用性的大小有无也不会影响到它本身的价值。对于我们意志的主宰,自然选择了理性而不是本能,因为自然的意图是为了让我们认识到“自身”—善良意志的价值,而不是仅仅只会运用意志来满足我们的偏好,而理性比本能更能做到这点。所以理性作为一种实践能力,它的功能或者说相比于本能的优越性就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而不仅仅是运用意志来达到我们追求幸福的目的。康德对“意志”的概念谈到:“它被尊称为自身之善,而且其为善并不意图别的任何东西。”“自身”即是善良意志,是道德价值的最高原则,理性产生并遵循“自身”原则的时候,就会排除偏好的影响。但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真正的具有道德价值,就需要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出自于责任本身。康德认为的责任是将任何偏好排除在外的,只是我们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有些行为虽然是合乎责任的,但其本质却是出于自身的某种偏好,并不是出自责任本身,而这些看似善意的行为其实是“伪善”,是不符合道德价值的。例如某些帮助他人的行为是为了得到他人的赞许,而行为的[键入文字]参考文献主体不是出于理应帮助他人的责任而做出这种行为,这就是对荣誉的偏好,是有驳于道德价值的。康德提出三个关于道德和责任的命题:“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然是出自责任;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不来自于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意图,而是来自于行为被规定的准则;责任是出于对规律的尊重而作出的行为的必然性。”这说明只有出于对规律准则的纯粹敬重而作出的行为才是符合道德价值的。在普通人的理性所具有的道德知识中,普通人的理性只会根据自身的偏好而做出相应行为,也就是说普通人的理性缺乏指引方向的东西,在对行为的选择做出时没有可以判断的标准,也就无法判断到底什么行为才是符合善的本质,符合道德价值。于是当普通人找到出于对规律的尊重而形成的责任原则时,即获得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的原则时,就完成了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普通人的理性对于责任的判断原则,是他们能够靠自己的能力就能找到的,理论的判断和实践的判断对他们而言,无疑实践的判断力更加的具有优越性,因为“在理论的判断能力中,如果普通理性冒险超出了经验规律和感觉知觉的范围,那么,它就会陷入完全的不可理解与自相矛盾中,或者至少也会陷入不确定、不明晰与不稳定的混乱之中。”而实践判断力的优越就在于判断只会存在于实践活动中,尤其当排除了其他的感性动机后,实践的判断更加精妙,对于责任原则的判断也更加准确。理论的判断会受到经验和感知觉的限制,在这个范围[键入文字]参考文献内的理论判断是会帮助理性正确的意识到责任原则,而当超出这个范围之后,理论又会限制理性,理性陷入不确定和无法理解明白的混沌中,就无法对责任原则做出正确的判断,但这种限制是不会出现在实践的判断中,因为实践活动是包涵了经验世界和感知觉,所以这两者是无法限制比它更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实践判断比理论判断更优越的地方。实践的判断让理性无私地排出了人们的需要和偏好,即使他们的需要和偏好是多么的理直气壮,但在遵循责任原则的时候,这些都会被排除在外,这样普通人的理性就走出原来的方式,而进入了“实践哲学”的范畴,而这并不是由于“任何思辨的需要”,而是“基于实践的基础”,这样建立的原则才是道德价值的最高原则。康德通过从普通理性知识进展到它的最高原则的分析来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而这种进展也是要归结到“实践哲学”的范畴,康德认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主要任务目的就是找到并确认道德的最高原则,即善良意志,然后再综合后从这个最高原则回到普通人的理性知识中,即回到了基础问题上来。
本文标题:道德理性的善良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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