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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的解决报告人:梁林2012年12月24日•本章知识要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种类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法律性争端政治性争端事实争端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和和解仲裁制度司法解决仲裁制度的内容常设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国际争端有狭义跟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于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2.特点⑴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⑵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利益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⑶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3.国际争端的种类⑴法律性质的争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或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概括为四种情形:①条约的解释;②国际法的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⑵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争端是指由于当事国之间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但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其属于国际政治关系的争端。⑶事实争端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某项事实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国内许多学者和著作将国际争端分为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并将前者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将后者称之为“可裁判的争端”。其实,应该从解决的后果来说,政治解决方法不导致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法律解决方法导致法律上的拘束力。•政治争端并不绝对不可用法律解决方法。二、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切国家均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这一原则已为《联合国宪章》和许多重要国际文件所确认。1.方法种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种:和平的方法、强制的方法、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和平的方法是指冲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措施,以求得某种平衡,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武力或战争实际上强制解决争端方法的一种,是最高级别的强制解决争端方法。和平的方法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有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和和解等;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强制的方法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及制裁和干涉等。甚至战争。有人认为强制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倾向于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其实在国际经济关系争端中报复或制裁是常见的,不能认为就诉诸了威胁或使用武力,而是一种传统的自助方法。•《宪章》第33条第1款:“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战争非和平解决争端强制方法的方法平时封锁干涉制裁反报传统自助方法报复国际组织解决方法外交方法和平解决争端非强制方法的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其他组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仲裁司法解决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第二节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一、传统的自助方法传统的自助方法包括反报和报复。㈠反报(retortion)反报是指国际法主体受到不友好、不公平、不礼貌的却不违法的行为加以还报。引起反报的行为虽然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却损害了对方。反报行为在国际法在国际法许可范围之内。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侨政策等领域。㈡报复(reprisal)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强制措施作为回报,以示惩戒或迫使对方纠正其不法行为。应遵守如下规则:必须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是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救措施的要求而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必须与所受侵害相称或不超过必要限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对战争期间也应保护的对象实施报复行为。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是指由争端当事国直接或由第三方介入解决争端的方法。特点:①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②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③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其后采取其他方法解决争端。㈠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谈判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优点:使当事各方能通过直接会谈、友好协商来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增进彼此间的信任,求同存异,以便争端的合理解决。但是在双方实力悬殊时,谈判往往使弱方当事国处于不利地位。•谈判与协商的区别①从两者联系来看,协商是谈判的基础,谈判的过程也可以不断协商,两者截然不可分离。②协商是建立在双方或各方和平解决争端的真诚愿望之上的,由协商国充分交换看法,考虑争端双方利益,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地解决争端,另外可以由第三方参与,此亦不同于谈判,谈判基本上是由当事国双方直接进行的。三、斡旋与调停(goodofficesandmediation)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在斡旋过程中,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但可以为各方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相互间的建议。调停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忙活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斡旋与调停的区别:1、斡旋或调停者大多数是国家,但也可以是国际机构或有国际影响力的个人。2、斡旋者和调停者提出的建议,只具有劝告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可以拒绝接受。3、斡旋和调停的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斡旋者和调停者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或调停结束,无论是成功或失败,调停者和我选者的任务均告终止。4、斡旋与调停的范围都是有限的,并对争端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很少作调查研究,因而通常只是作为其他政治解决方法的初步或辅助措施。㈡国际调查和和解国际调查指的当事国组成的国际委员会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做出断定以解决国际争端。它是用于所谓事实性的争端的一种有效方法。和解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人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没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2.两者的区别: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和解也区别于调停,调停一般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的,而和解则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和解委员会进行,它的报告和建议不代表任何国家。第三节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所谓法律方法是指采用仲裁或司法解决两种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系透过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实施。就国际司法机构而言,包括了前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而国际仲裁机构指的就是常设仲裁法院。这些机构都是依据国际公约而成立的,因此有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法律解决方法的特点:①由临时设立或常设的仲裁机构或国际法院(法庭)进行审理;②根据国际法进行裁判;③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或判决。一、国际仲裁(一)概述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他们的协议,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裁决一旦生效不得上诉。⑵国际仲裁的特点:第一,国际仲裁法庭是为特定的争端而设立的,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的结果。第二,国际仲裁的依据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依据实践,这种种菜协议一般包括:仲裁条约,仲裁条款,争端发生后的特别协定,规定将争端交付仲裁。第三,国际仲裁的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法庭依照当事国规定的程序规则作出裁决。在的那个是过对此没有协议时,法庭才得以确定程序规则。第四,国际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终局裁决。但它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的履行是基于当事国的事先承诺,将争端交付仲裁的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当事国承担了遵守裁决的义务。⑶国际仲裁的发展•国际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但那是区域性的宗教组织依宗教法律行使的一种有限的管辖权。•1794年美英两国缔结的《杰伊条约》被认为是现代国际仲裁产生的标志。•1872年美英两国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使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开始对国际仲裁规则进行编纂。•1949年联大通过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使国际仲裁真正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个方法和制度。•1958年联大通过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为各国缔结仲裁条约提供了示范规则。(二)现行国际仲裁制度⑴可以仲裁的争端从理论上说,仲裁法庭可以裁决当事方提交的任何争端,但适合于提交仲裁裁决的争端是法律性争端或可裁判争端。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各缔约国承认仲裁是解决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的最有效而且也是最公平的方法。•二次大战以后仲裁条约较多地将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第三国利益、特别是有关领土或政治利益的争端排除在仲裁的范围之外。(如中印领土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仲裁不适用于下列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①强制和解程序适用的争端;②缔约国作出书面声明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③联合国安理会正在审理的争端。二、司法解决(一)概述国际争端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审理,并由该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2.特点(与仲裁相比)⑴司法解决中的常设司法机关是固定的和事先组成的,而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⑵国际司法机关的法官是由有关国家选举产生的,有确定的任期,不取决于当事国的选择;而仲裁员是为特定案件而选任的,没有确定的任期。⑶司法解决方法按照事先制定的固定的程序规则进行,而仲裁程序规则可由争端当事国在仲裁协议中规定。⑷司法解决方法中,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适用其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国际法;而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可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择。⑸司法解决中,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性的终局判决,不得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制裁的性质,当事国有义务必须执行和服从;仲裁裁决虽然也有法律拘束力,但没有制裁的性质,其执行还需当事国责任感和善意。•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当事方指定仲裁员法院是常设的当事方商定程序程序已事先由《法院规约》和《规则》确立当事方选择正式语文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程序不公开程序大部分公开费用由当事方承担费用由联合国承担(三)国际法院的裁判国际法院的裁判是通过国际法院适用法律规则,作出判决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用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联合国国际法院1.成立《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二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基础,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该条说明《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具有崇高的效力,同时,国际法院的建立应当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进行。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于1946年2月6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了国际法院的首任法官,并于1946年4月3日在荷兰海牙正式宣告成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际法院对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具有管辖权。国际法院的成立为后来相继产生
本文标题:国际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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