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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透明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2011年9月16日第07版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这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司法和普通群众还存在一定距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一些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对于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深刻指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一、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可以这么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这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二、深刻分析司法公开的群众关切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开需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对司法公开的对象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国司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愈益凸显,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司法公开的对象上,不仅仅满足于司法向当事人公开,实现当事人对案件进程的知情权,而且要求司法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二是对司法公开的广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时期,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的内容上,不再仅仅满足于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过程的公开,而是进一步要求司法管理、司法政务等司法信息的全面公开;不再满足于获取一般的、大概的司法信息,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和环节。三是对司法公开的深度提出了新要求。现阶段,人民群众不再仅仅满足知悉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特别期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不再仅仅满足于被动旁观,而是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乃至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带到人民法院来运用;不再仅仅满足于通过报刊、杂志等传统渠道获取司法信息,而是期待人民法院通过更加高效、便捷的信息平台公开司法工作情况。三、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是依法公开。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涉诉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但决不能因此妨碍司法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群众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审判秘密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审判秘密。此外,在公开司法信息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公开。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涵盖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公开,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三是实质公开。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开是指在“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一定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四是及时公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群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五是规范公开。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加强司法公开的规划部署,统一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安全、和谐运行。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决不能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四、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多个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必须切实抓好这些文件的执行,从细微之处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司法公开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将司法公开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推进。同时,各地法院还可以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司法公开新举措,切实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开需求。健全完善的司法工作机制,是司法公开规范、有效、持久开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作为全局性的日常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司法公开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确定公开范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检查指导机制,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加强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定各项司法公开任务的对应分值,科学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将司法公开项目的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部门业绩考核范畴。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司法公开问题。对于违反司法公开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三同步”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的资金、设施和技术保障。要健全完善宣传报道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机遇与挑战并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指出的那样,“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力量。”人民法院应当有这样的自信、有这样的力量,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奋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本文标题:论司法透明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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