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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对策——重庆市C县G镇宗族势力实地调研分析摘要:经过实地调研及访谈宗族势力比较突出的重庆市C县G镇的部分镇、村干部及村民,发现宗族势力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村民自治进程的一大消极因素。宗族势力对村委选举的影响和对村务的干预现象,既有基于维护家族私益的内部根源,又有基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力弱化的外部根源。要限制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就要推进城镇化进程,逐步削弱宗族观念;实行村务公开,防止宗族操控村务;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发展农村社会中介组织,铲除宗族势力生存土壤。关键词:村民自治;宗族势力;村委选举;村务工作;负面影响;对策措施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村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依法行使民主自治权利,在村务管理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激发农民群众的自主精神,有力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进程。但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生的民主实践,其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保守的农村地区推行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必然会受到若干外部因素的干扰,这其中,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就是一个应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在我国西部某些不发达地区,由于几千年传统宗族文化的历史积淀,人们的宗族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期内根除。人民公社解体后,随着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放松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势力也在经历公社时期的长期压抑之后死灰复燃,逐渐渗透到农村社区政治领域,对村民自治进程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那么,宗族势力是如何影响村民自治的?怎样才能减小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对此,去年暑期,笔者通过对宗族问题历来较为突出的重庆市C县①G镇②的部分镇、村干部及村民的调研,实地走访了小菀村和清风村③,对G镇宗族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一G镇宗族势力现状C县G镇位于重庆市东部贫困山区,总人口3万余人,该镇较大的姓氏有王、李、刘、郑、张、蔡几大姓。全镇共有21个行政村。2003年,全镇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约为1200元。④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祖上不是本地人,而是在“湖广填四川”时迁徙过来的,长久聚族而居),G镇宗族问题长期较为突出,各村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各姓自己的宗族群体和势力。建国后,在一系列社会运动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冲击下,G镇宗族势力和宗族活动曾一度归于沉寂。1978年改革开放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力的减弱,G镇宗族势力死灰复燃,每个族姓基本上都重设了自己的族长、祠堂和族规等,宗族势力也渐成气候,成为影响乡村政治的一支活跃力量。20世纪90年代中期,G镇推行村民自治后,宗族势力通过对村委选举和村务的干预,对G镇村民自治进程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和制约。二宗族势力对村务的干预及影响据一位姓王的镇干部介绍,1994年以来,在G镇各村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后的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于基层政府和党组织不再直接干预候选人提名,G镇村民在村委会选举时,选择权更大、更能自由表达自己意愿了。然而笔者在走访调研小菀村和清风村时,从众多被访村民口中发现,在这两个村庄的村民选举中,几乎都存在因血缘关系的亲疏结合而成的各姓宗族势力群体的影子,同姓宗族往往就构成了一个选举利益共同体。选民往往倾向于投票给与自己血缘和利益关系比较亲密的同姓宗族候选人。虽然除宗族血缘关系外,同窗关系、朋友关系、候选人自身素质等都可能在村民投票的考虑之中,只不过在这两个村,选举中的宗族偏好更为引人注目而已。由于村干部特别是村委主任这一职位的关键性,更由于在宗族观念向来十分浓厚的G镇各村,许多村民把成功当选村委主任看作是本宗族的荣耀,许多宗族头领为了本族候选人当选而努力动员族人参加选举,各姓宗族为赢得选举,不遗余力。各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也充分利用各种关系说服村民们投自己的票,宗族关系自然成为各自的重要票仓,有的候选人甚至以物质鼓励加政治许诺的拉票方式动员本族村民,全力争取本族票源,以达到当选目的。①笔者随机走访了G镇小菀村和清风村的50名②选民,对他们进行了口头采访。在回答“你在历次换届选举中是否曾经族长动员后才决定投谁的票”时,有17人承认至少一次以上在选举投票前被族长动员过,占被调查者的34%;11人说没有,占22%;其余不置可否。在回答“你是否支持本族候选人当选”时,有24人表示支持,占48%;有26人表示不一定,要看候选人情况,占52%;没有人表示反对。由此可见,宗族因素即使尚未成为影响村民选举的决定性因素,但宗族势力已然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之一。在调研中,在回答“在关键村务的决策中,你觉得是村主任还是族长更能代表本族利益”时,38人选择族长,占76%;而选村主任的只有12人,只占24%。在回答“当村主任和族长有不同意见时,你更信任谁、支持谁”时,选择族长的有32人,占64%,而选择村主任的却只有18人,占36%。可见首先,为了本族利益,宗族势力必然要利用各种途径,向农村基层政权和合法的村民自治组织渗透,通过介入选举过程,力求控制村委会,在村委会里培植、安插自己的代理人,变代表全村公共利益的村委会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以操控村务;其次,若不能通过赢得选举达到控制村委会的目的,宗族势力就有可能借助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具有一定组织化的宗族势力群体,或直接干扰村委会工作,或以不支持、不配合态度抵制来自外姓的村干部开展工作,或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压,要求增加本族的村干部指标,甚至另起炉灶,独立于村委会之外,强行代管村委会的部分职能,架空村委会权力,造成村委会的职能瘫痪。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作,而且有可能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异常情况,是因为人民公社解体、乡村政社分开后,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同原有公社组织相比较,权力大为缩小,利益整合及调控能力下降,削弱了其保护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村民及其家庭利益的能力,加上一些村干部腐化堕落、欺压百姓,在无助与无奈之下,农民只能借助基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宗族组织力量来寻求利益保护,这为宗族势力堂而皇之地以同族同宗的利益保护者的身份出现并获得农民的信任创造了条件。宗族组织存在于正式组织———村委会之外,扮演着类似“影子村委”的角色,常常以“宗族代言人”的身份介入村委会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采取各种手段迫使村委会做出妥协以确保本族村民利益。一旦不能达成利益妥协,宗族组织就可能联合其成员抵制村委会决议。①这种“影子村委”,一方面虽可起到对村委会决策的监督、制约和纠偏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某些政策的长远性和全局性,比如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可能会与村民的短期个人利益相抵触,如果宗族组织在这些问题上与村委会发生冲突,就不仅妨碍村委会正常运作,还有可能危及国家政令通畅和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另外,宗族势力的介入反过来又可能削弱基层政权的利益整合及调控能力,宗族势力若把持了村委会,无异于其宗族组织合法化,并有可能在处理村务中以族规取国家政策法规而代之,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影响极坏。三宗族势力干预选举和村务的根源宗族势力干预选举和村务的根源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基于维护家族私利的内部根源从对G镇小菀村和清风村的调研情况可见,宗族势力对选举和村务的干预很大程度上出于维护本族的私利。宗族组织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农村社会中一度是作为联结国家基层政权与村民的中介力量及家族利益的保护者而存在的。建国后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摧毁了宗族组织生存的土壤,使个人对宗族的依赖转为对超血缘关系的公社集体组织的依赖。公社解体、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家庭再度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面对汹涌的市场经济,单个家庭的力量无疑是弱小的,村民及其家庭倍感无力,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寻求合作与互助,而原有的集体组织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不再可以依赖,农村中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又严重发育不良,村民只有寻求基于血缘亲属关系的家族力量的保护,正如在G镇实行村民自治后,希望本族势力赢得村民选举,控制村委会,从而使之成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已成为村民及其家庭寻求利益保护的本能选择,这为宗族势力介入村民自治提供了契机,成为宗族势力干预选举和村务的内部根源。(二)基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力弱化的外部根源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控制,但是这种体制效率极低,最终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为更有效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替代,这必然导致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政治控制力的弱化。而且,在实行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控制进一步松绑。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族势力在G镇的复兴,进而对选举和村务的干预,正是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力弱化的副产品。同时,乡镇政权对村民利益的漠视,也对宗族势力的介入起了推波助澜之效。一些乡镇政权习惯于对村委会颐指气使,把其当作下属行政机构来“领导”而非“指导”,对村委会干部的选用横加干涉,甚或越俎代庖,直接插手村委会日常事务的管理,这些不当行为,妨碍了村民自治权利的顺利实现,使村民自治名不副实,严重漠视并损害了村民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殃及了国家政权在村民心中的威信,进一步弱化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既然村民自治此路不通,村民不得不另寻它途,这无疑为宗族势力介入提供了可趁之机,成为宗族势力介入的外部根源。四限制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负面影响的对策从对G镇小菀村和清风村的调研来看,宗族势力介入村委选举和对村务的干预,不仅有害于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和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行,也对基层政权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宗族势力坐大,减小其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一)推进城镇化进程,逐步削弱宗族观念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较为落后的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村级选举和村民自治,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是在所难免的。特别是在G镇这种经济不太发达而宗族观念又长期较为突出的地方,由于传统宗族文化的历史积淀,人们的宗族观念早已根深蒂固,经济落后使得现代文明对其影响也相对较小,很难在短期内消除。而宗族势力的产生和延续,与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和小农生产方式有很大的关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潜移默化。近年来,随着G镇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转非”人口和外出打工者剧增①,他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乡村社区聚族而居的分布格局相比,大为相异,这使得宗族血缘观念大为减弱,传统宗族文化认同遭到强烈冲击,这对削弱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有釜底抽薪之效。(二)实行村务公开,防止宗族操控村务在诸如G镇小菀村和清风村这种宗族观念浓厚的村庄,村民选举为宗族势力的介入提供了可能,不排除他们有可能在某次换届中赢得选举,成功入主村委会,意图变代表公共利益的村委会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谋本族之私利而损害外姓村民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村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作保障,就很难消解村级管理中的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只有实行村务公开,健全村务管理制度,把村务(特别是财务帐目明细)管理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最大限度减小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防止宗族势力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操控村务以偏袒家族私利,否则村民自治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其维护最广大村民利益的初衷必难以实现。(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基层乡镇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权利的漠视和粗暴干涉,经常是导致宗族势力滋长壮大的催化剂。发展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基层乡镇政府必须转换思维,改善其领导方式,不能过度插手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要重视村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着眼于改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而非“领导”,同时对在诸如G镇小菀村和清风村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宗族势力贿选、拉票等违法现象及村务管理中的可能出现的一族独大、偏袒宗族私利等现象,基层政府要依法予以严厉制止,为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行保驾护航。这对于消解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保障最广大村民民主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四)发展农村社会中介组织,铲除宗族势力生存土壤从建国后G镇宗族势力的兴衰
本文标题:论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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