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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接受监督的观念谢鹏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任务的必然要求。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先后从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高度,论述了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在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监督原理做出的高度概括,对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建设和监督实践提出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把接受监督观念作为依法治国理念的一项内容,明确了接受监督观念的内涵和要求。笔者试就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以及接受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等问题作一探讨。一、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1。接受监督的观念,是指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一切权力都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权力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自觉地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2(一)接受监督观念的理论基础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方面,人民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代为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受委托者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另一方面,人民仍然保留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2因此,人民享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力,人民团体和受人民委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都享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工人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必须“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3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以后则要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好国家的各项权力。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党政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清,在权力从何而来、为谁而用等基本问题上出现了认识错误,因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或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制约和监督当作实现自身利益、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障碍而加以抵制和破坏。只有一切公职人员包括政法干部都必须对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权力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保持清醒的认识,才能对各种监督保持理性的态度。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的一贯要求,也是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毛泽东同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党的宗旨。邓小平同志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4的论断,并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权力行使得正确与否的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5胡锦涛同志用精练的语言向全党鲜明地提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6和“为民、务实、清廉”7的2夏勇指出:“至今有些同志仍然把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归于‘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把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看做一般社会监督。这类在原理上颠倒主仆关系、忽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人民监督的起始性和根本性的认识,应该加以纠正。”(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5页。3《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26页。4邓小平:《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1985年5月19日),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1页。5江泽民:《高兴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6胡锦涛:《在新进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03年2月18日)。3要求。这些精辟而深刻的论述科学地回答了“权力为谁服务”的问题。但是,有少数公职人员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割裂开来;有的甚至“一朝权在手,就把私来谋”,陷入腐败的泥坑。因此,公职人员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的宗旨,才能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2、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既要保持法制的统一,又要保持法律的普遍遵守。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是以民主为核心的法制,现代法治普遍关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合理运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其法治系统中不需要也不可能有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共产党领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政治体制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制衡的关系,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制,形成对各种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它主要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同时,在国家机关内部也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的监督机制。这一监督体系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接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3、监督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必要措施历史经验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既要有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又要有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8权力的运行是动态的,要保证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正常运行,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蜕变和腐败,就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权力的授予、行使和运行结果等环节的监督。9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程序,提高透明度,加强制约和监督;完善政绩考评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7胡锦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2004年1月1日)。8黄宗良教授指出:“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遏制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南叶:《反腐重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访北京大学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黄宗良教授》,载于《中国改革报》1998年6月10日。亦见于《新华文摘》1998年第8期。)9列宁说:“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8页。)4证。10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同时,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把以权制权和依法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和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每个公职人员都应当自觉地把监督视为帮助、支持和关爱,主动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树立接受监督观念的现实必要性1、政法工作接受监督是落实执法为民宗旨的保证政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广泛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确认、保护或者限制甚至生命的剥夺,稍有不慎就会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与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危害法治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去。这是判断政法部门性质的试金石,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总要求。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根本指导方针。要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只靠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品行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正如古人所言:“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实质上,能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本身就是判断一名执法人员政治觉悟高不高、道德修养好不好的重要标准。2、政法工作接受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检察官法第8条第6项规定,检察官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法官法10李铁映说:“用什么力量和方式监督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世界性课题。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权力系统,权力的起点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司法等机关,由它负责执行和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03页。5第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当前,除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外,关键是要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现实的政法工作中全面、有效地启动起来、发挥其预期的功能。3、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主要的、最关键的原因是执法工作、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效能不高。监督的宗旨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障被监督者全面地、正当地行使权力。相对于被监督的权力包括决定权和执行权而言,监督权主要是一种对决定权和执行权的程序控制权或程序救济权,是保障决定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辅助性权力。监督权设置合理并运行正常,能够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扩张性、排他性和防止权力的蜕变、滥用,能够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教育是基础,
本文标题:论接受监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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