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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须厉行法治任毅内容提要:本文针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同认识,从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和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入手,部析了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内涵,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并从秩序、正义、活力三方面深入论证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的实现必须厉行法治。最后分析探讨了法治的缺陷和弥补的方法,得出了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不能离开法治的结论。关键词: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秩序正义活力法治Abstract:Accordingtothedifferentviewoftheharmonioussociety,thisarticlesettedaparttheformalizationharmonioussocietyandthesubstanceharmonioussociety,andanalyzedtheconnotationofharmonioussociety.Thisarticleexpoundedandprovedthattheonlywayofrealizingharmonioussocietywastheruleoflawfromtheaspectoforder,justiceandvitality.Afteranalyzingandinvestigatingtheshortcomingoftheruleoflawandthemethodofcompensate,wecansafelydrawaconclusionthatwithoutruleoflawwithoutharmonioussociety.Keyword:thesubstanceharmonioussocietyrulejusticevitalitytheruleoflaw2当下,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也是国人的共识与企盼,但是,对于和谐社会的含义以及实现和谐社会需要的条件,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为了廓清迷雾,澄清认识,我在这里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和论证。一、实质意义上和谐社会及其内涵和谐,指融洽,调和。在词典中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①实际上其意义远不仅此。“和”,包括了和谐、和睦、和平、和善、祥和、中和、和衷共济等含义,蕴含着和以处众、内和外顺的理念。“谐”,相合,强调顺和、协调。古人讲“君子和而不同”,“政通人和”,“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管子·兵法》上说:“和合故能谐”,就是说,有了和睦、团结,行动就能协调,进而就能达到步调一致。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追求和谐、崇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髓,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人文理念和政治理念。和谐社会,顾名思义,就是说整个社会要融洽、团结、有序,步调一致。事实上,在以往的社会形态中,都出现过“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如周代的“成康之治”、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清代“康乾盛世”以及其他朝代中的某个时期的“盛世”,“政通人和”、“四海升平”,有的达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就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和谐社会。然而,为什么这样的社会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却往往是“惊鸿一瞥”、昙花一现,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呢,这是因为这样的和谐社会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我们今天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实质意义①《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科院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第5版,第551页。3上的和谐社会。同样,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远大理想和最终目标,②其内在价值是主张妥协、遏制竞争、主张禁欲。其认为和谐社会是遵循黄老哲学中的“无为而治”、“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是停顿、保守、自给自足、固步自封、没有活力的社会。这种认识误认为和谐社会是社会生产力停滞的社会,将和谐的和等同于“和稀泥”的和、等同于“和气生财”的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恰恰相反,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不但不会停滞不前、固步自封,而且必须是更有效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更有活力的社会。这种认识中,前半句是将和谐社会等同于共产主义社会,后半句实质上也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认识。和谐社会是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理想和终极目标,是和谐社会经过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地不断发展、经过不断的量变积累而实现质的飞跃后达到的最高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表现形态,也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阶段。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隐含的思想基础是误认为和谐社会没有矛盾、和谐社会回避予盾,因而主张妥协、遏制竞争、主张禁欲。而事实上,和谐社会一样存在矛盾。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因为和谐是不同主体、不同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②对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远大理想和最终目标”的认识,我认为,是将和谐社会等同于共产主义社会,强制性地拔高了和谐社会的概念、也强制性地推开了和谐社会与我们的距离,实际上是不利于现阶段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4状态,既然是不同的主体、不同事物就必然存在着差异,而差异本身就是矛盾存在的一种形式,而且差异还会演变成其他各种矛盾形式,如果不承认差异和矛盾的存在,就谈不上和谐社会的建设。③社会和谐是社会矛盾运动的一种状态。矛盾的解决是动态的积极的过程,不是静态的消极的结果。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同时,矛盾还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正是矛盾将我们的社会不断从较低层次的和谐社会向较高层次的和谐社会推进。承认矛盾,正视矛盾,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矛盾,是达到和谐的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和谐从来都是由不和谐产生的,在不断取得相对和谐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就取得了进步,得到了发展。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④显然,这种对和谐社会没有矛盾、回避矛盾的认识依然没有走出形式意义上和谐社会的泥淖,没有认识到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与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重大区别在于:一是前者往往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社会的和谐局面,缺乏社会正义,后者则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部分利益的关系,能够整合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因而能够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二是前者是人治的,是建立在少数群体剥夺多数群③闫志民:“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北京日报》2007年6月18日第3版。④《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5体、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基础之上,需要“明君”、“圣主”的出现,缺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机制保障,它是不能长久的,后者则是法治的,是建立在社会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具有可持续性。因此,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是长远的、可持续的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作为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充满创造活力的稳定有序的社会。换言之,与之相伴相生、如影随形地镶嵌了秩序、正义、活力三个方面的内涵。只有具备了这三个方面内涵的和谐社会才是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我们下面谈的和谐社会都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表征。秩序指社会处于有序和协调状态,而无序或混乱则是指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定状态。一个社会有秩序,其成员才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从而和谐相处。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更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首要条件。社会和谐,必须要社会中各部分、各元素处于一种良性运动和相互协调的秩序状态。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我们使用的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⑤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结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6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可见,和谐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人们生活的安定有序、经济运行的稳健有序、国家结构的稳定有序。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如果说秩序是和谐社会的表面、形式的特征,那么正义则是和谐社会的要义和核心、内在特征。一个社会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来看,它就无力为国家提供秩序与和平。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人性的角度来看,朴素地讲,社会要和谐,就必须实现惩恶扬善、利益平衡、机会均等、多寡相匀、是非分明、公允公道的正义内容。一个缺乏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舞弊的社会、动荡的社会。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正义呼吁人们把他们从那些惟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⑥而按照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观,正义即用于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社会利益负担的重要制度,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原则体现为“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⑦这实质上说的是利益平衡、机会均等、多寡相匀的问题,属于实体正义的范畴。同时,正义还包含有争端和冲突解决方面的内容,即是非分明,公允公道的问题,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兼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2005年2月,国家主席胡锦涛把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提了出来,并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⑥[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278页。⑦[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7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其中,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是实体正义的范畴,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实际上就是讲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程序正义的范畴。活力——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谐社会不是固步自封、停滞不前的社会,而是富于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没有活力的社会,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活力,既指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社会的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又指社会富于效率,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生产关系不断契合生产力的发展,并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能动地促进作用,二者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从较低层次的和谐社会不断向较高层次的和谐社会发展,而不会形成西欧有的所谓“福利国家”那样陷于僵化和停顿的社会模式。和谐社会是活力迸发的和谐,而不是迟滞和呆板的和谐,活力既是和谐社会的内在、本质特征,又是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没有活力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二、和谐社会内涵的实现必须厉行法治基于对和谐社会内涵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与法治是对立的,对此,我不敢苟同。法治是指作为一种良法的法律,在整个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置身于法律的规制之下、而无一例外的一种法律运行方式。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她的秩序、正义、活力三个方面内涵的实现都必须依赖法治。(一)秩序以法治为前提法治意即法律之治,指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秩序与无序或混乱相对,无序或混乱意味着关系的稳定性和结构的一致性被打断、开裂,8行为的规则性模糊、消失,从而导致人们信心和安全感的丧失。为了防止和遏制这种无序或混乱状态的出现,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奥古斯丁指出:无论天上之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和秩序,以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护和平和秩序和必要工具。⑧1、法治维护生活秩序。法治是一种规则的统治,通过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详细列举,明确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界限和义务的边际,设定了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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