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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挂靠行为挂靠模式,也称作为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1.联营经营模式介绍联营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联营合作方)联合经营,其一般体现相关利益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特征。实际操作中,常常表现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有机会获取了一个需较高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由于企业资质不够,便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出资质的企业被称作资质提供单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单位被称作资质使用单位。2.联营经营模式的管理现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满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视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来讨论下联营模式的“四流”情况。联营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点是:(1)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2)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采购进项无法抵扣。对于资质提供单位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物流或服务流;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资质提供单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对于资质使用单位而言,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但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采购发票。即便资质使用单位能够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问题:销项税的主体是资质提供单位,进项税的主体是资质使用单位,无法形成增值税链的抵扣闭环。3.联营模式的主要问题联营模式的“四流”不一致和增值税抵扣链不闭环导致联营模式在增值税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建筑市场中资质提供单位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企业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基本不稽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所以其发票管理很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就没有工程上的发票管理,企业利润直接为资质使用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第二种采取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大量的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这些发票都是由资质使用单位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建筑企业必然要完善核算体系,并取得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如果这些增值税发票仍然由资质提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提供,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而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需要负刑事责任。(2)资质提供单位税负大为增加由于资质提供单位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比较少,“营改增”之前,企业只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几乎没有),企业税负大大增加。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程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企业的应对措施(1)保证“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1)合同以资质提供单位名义与A单位签的;2)资金即按照合同约定由资质提供方付给A单位的;3)物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数量由A单位发过来的;4)发票是A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等内容开给资质提供单位的。(2)资质提供单位足额扣留税费,资质提供单位每次收到工程款后扣下:9%销项税(11%销项税-2%预缴税款)+2%企业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3%成本发票税,即15%的税款(成本发票款可按照对方实际提供发票情况酌情扣留),管理费另算。项目完工后,按照挂靠人提供多少进项税就返还多少款项的原则,将款项退与挂靠人。(3)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方统一签订,从业务源头最大限制的规避虚开风险。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4)如有条件,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单位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6.总结由资质提供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的集中管理、发票的集中管理、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增值税销项主体和进项主体均是资质提供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而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仍然由资质使用单位完成。当然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之间管理费计算方式也需要发生改变。资质提供单位应改变策略,将由于“营改增”导致企业税负的变化全部转移给资质使用单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集中管理方式会增加资质提供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同时也有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的风险。
本文标题:营改增后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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