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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一行政许可共3项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批准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3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二行政确认共3项1兵役登记2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三行政处罚共2项1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乡貌、环境卫生的处罚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四行政强制共3项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2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应急疏散3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五行政裁决共2项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六其他权力共40项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1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备案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4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5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7医疗救助初审8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9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设立小微企业的审核10临时救助审核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11新建、改建乡镇道路土地规划审核1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13民间纠纷调解14劳动争议调解15妇女权益调解16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17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8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情况调查核实19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20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21动员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22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3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24特困人员供养审核25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组织防治和净化26统计调查权27家庭暴力调解28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29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30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31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32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33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35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调查和处理36换届选举后督促并组织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37对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38农村宅基地初审39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单位: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公章)序号类别或权力名称数量(共计52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总表40再生育子女批准序号职权编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停河铺乡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编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101239007-7-CF-0001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违法案件后,经实地初核,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法》2-1.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5.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1.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发展办公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处罚过程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6、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篇幅的;3.(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停河铺乡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编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停河铺乡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201239007-7-CF-0002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法》2-1.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5.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1.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合办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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