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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精选)期待已久的大陆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安排终于尘埃落定,并且将很快在香港生效背景:当前形势依据普通法,内地法院所作出的要求支付金钱的判决只能通过在香港提起债权诉讼来获得承认与执行。这种诉讼过程往往费时且成本很高。新安排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内地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是对该《安排》的补充。相互执行何时生效?香港《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该条例将于司法部长指定的日期生效。中国即将公布相互执行如何进行?该条例以《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为模板。(Cap.319)执行通过将金钱判决进行登记的方式。一个经登记的内地判决自登记之日起与一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效力。该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商业合同该条例仅适用于基于商业合同纠纷所作出的金钱判决的执行。非商业合同如婚姻契约或者劳动合同不适用该条例。中外合资纠纷亦排除适用,因为该类案件属于大陆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选择香港法院或者大陆法院的有效协议潜在的商业合同必须包含有效的选择在香港法院的协议或者选择在中国法院的协议。选择法院的协议必须是该条例开始实施后所制定的。指定法院的金钱判决进行登记的判决必须是金钱判决并且不包括税款、罚款和罚金。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分担可以进行登记。在香港,只有指定法院的判决(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承认的基层人民法院)是被承认的。在内地,任何香港法院的金钱判决均被承认。终审判决待强制执行的判决必须是终审判决,并且是在该条例开始实施后作出。在香港,内地法院必须给出终审判决的证明。I在内地,(1)要求有经香港法院鉴定的香港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2)有经香港法院出示的证明判决书可以强制执行的证明。申请登记时间短期时效一年内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均为自然人。其他案件为六个月时效期间从判决应当被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或者,香港法院的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申请登记地点内地判决在香港的登记一审法院香港判决在内地的登记具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这样的法院进行登记。驳回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的情形《条例》中列举了11种情形,包括:内地法院判决非由条例指定的法院作出。选择内地法院的协议是无效的。该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香港法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判决是欺诈获得。执行该判决有悖于公共利益。该判决依据内地法律因复审或上诉而被发回重审或被撤销。
本文标题:译文《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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