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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名)行政: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名)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2)行政的分类:公行政与国家行政;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3)(名)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5)我国的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6)(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收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适度的比例。【三项次要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包括: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正原则(包括: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滤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主体(1)(名)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行政关系的主体)——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名)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名)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2)行政机关的分类: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4)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5)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香港,澳门(6)(名)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名)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为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在政治。(名)受委托组织的含义: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五厉害关系;(2)相应组织具有了解和掌握与所形式上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范围分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条件:(1)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组织进行范围:与被授权职责的范围大致相同(7)(名)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法】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3、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8)我国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考任、选任、聘任、调任(9)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一)人事管理关系(包括: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二)特别劳动关系(包括:工资、福利、保险)7、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1、(名)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5、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1、(名)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概述2、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3)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行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2)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掌握)区分: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的约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有无附款】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具备法定形式】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行为主体合法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二)行为内容合法包括: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三)行为程序合法主要有: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抽象行政行为(4)(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5)行政立法的分类:(选择)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收取那决议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2、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执法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者实现特点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创制性立法撒子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二进行的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6)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程序: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7)行政立法的事后监督机制:裁决;改变或者撤销;备案;司法监督(8)(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或者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了现在法规意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三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2)行政解释文件(3)行政指导性文件(名)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行政法规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的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名)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统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兄弟热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1)(名)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
本文标题:行政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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