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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宗教信仰与民主政治——评《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冉鹏在阅读本书之前,笔者从未想到宗教自由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在政治还是家庭生活层面,基督教都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美国的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所言“在造就政治繁荣昌盛的所有品行和气质之中,宗教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要想深入研习美国法律文化的细节,体味美国法治传统的精神气质,我们必须寻根溯源,到美国立国以及宪法的根基——基督教中去寻找答案。美国人的祖先是在欧洲受到迫害的清教徒和宗教异端者,为了逃避迫害、追求宗教自由,他们背井离乡来到美洲大陆开始新的生活,这些移民希望新政府不会因为自己非正统或不受欢迎的宗教信仰而逼迫或为难自己。正是这种追求自由的性格和精神奠定了美国宗教自由的传统,同时也是美国人对宗教自由强烈关注以及对建立国教极度恐惧和担心的内在原因。笔者开始是把《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这本书当成一部讲述历史故事的小册子来读,本书的主人公正是那些赫赫有名的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书中讲述了不同时代的大法官们的人生经历、宗教信仰和法理思想,本书还介绍了许多生动的经典案例以及大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作者企图用最能还原当时情景的语言来还原历史的真相。在本书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作者的努力倾向,作者希望借助于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在大法官的个人经历尤其是宗教信仰与这些经典判决之间建立某种联系。本书沿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①宗教条款这条主线,围绕宗教和法律这一主题并结合大法官的生活经历以及案件的判决意见,综合考察当时以及历史上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资料,给我们讲述了关于美国法治的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故事,这些故事的主题都和两个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那就是“信仰”。我下面的书评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着重分析一下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了解这些背景将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本书的主题,在这部分中,笔者将把加尔文主义、清教主义与美国宪法、美国宪政以及美国人法律性格的形成结合起来加以分析。第二部分,我要讨论的是在美国独特的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宗教信仰与其做出的判决意见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分析这种关联性的紧密程度。第三部分主要是个人的感受。一美国宪法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中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所在,“而置于国父们关注之顶峰的,则是宗教自由。”②这些伟大人物不止一次地在不同的场合宣扬他们的基督教信仰以及美国的基督教属性,作者在书中引用大量的史实资料和法律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制宪会议记录以及国父们的书信等)给出了证明。书中所介绍的九个经典案例都是围绕这个条款展开的,而大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也多次提到了国父们的这些思想以及美国的基督教属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大法官们的法理思想与他们的宗教信仰之间的联系之前,必须梳理一下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美国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国家,只用了两百多年的时间就从一个不毛之地成长为一个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②[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第1页。22超级大国,而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那一部伟大的宪法。提到美国联邦宪法,不能不提1787年的制宪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富兰克林发表了伟大的演说,他讲到:“先生们,我们的祈祷,上帝已经听见,并且慈爱地应允了我们。”①他认为是上帝的力量给了美国以胜利,同时也只有通过祷告,才能获得处理人类事务的方法和智慧。“先生们我活了一大把年纪,年岁越长,便笃信我所见的真理——上帝统管人类事务。”②所以美国的宪法必须符合上帝的旨意,给予人类理智的不完全性,人们必须向上帝去乞求智慧。他的观点得到了与会多数人的赞同,美国的联邦宪法从一开始就深深地烙上了耶稣基督的印记。但是,基督教究竟是怎样影响美国联邦宪法的?美国宪法的基督教基因到底体现在那些地方?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史密斯博士曾指出:“加尔文体系所教导和包含的关于共和制的自由和自治的革新原则被带到了美国。”③19世纪美国历史学界的泰斗班克罗夫特更是直呼加尔文是“美国之父”。这些虽有夸大之嫌,但不得不说,要考察美国宪法与基督教的联系首先进入眼帘的便是加尔文主义。因为加尔文主义与其他神学体系一样,都包含有对世界和人性的观点。而同时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对政府的选择,这种人性的基础观点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的价值基础。加尔文主义的许多观点都都深深地融入到美国联邦宪法血液的之中,形成了联邦宪法独特的精神气质和品格。加尔文主义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他们认为人是无能的,也是生而有罪的,人的这种罪性使他只能不断地行善以减轻罪恶。这种天生有罪的人性观,在宪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邪恶的冲动。其次,因为人的罪性是普遍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所以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必须对权力加以制衡。所以,美国联邦宪法的分权与制衡机制以及对待罪与罚的理念都体现了人性无能的宗教观点,这也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个基督教背景。除此之外,加尔文主义者还坚持:信徒即祭司。认为普通信徒不需要通过祭司和主教的中介,自己就可以通过祷告和上帝直接沟通。这种观点是欧洲宗教改革的重要产物,它的直接影响是提高了美国的教育水平,因为不懂得拼写是难以实现直接和上帝沟通的宗教任务的。笔者认为,正是得益于这种高质量的文化教育,美国人的公民性格和权利理念才慢慢形成,这些都为理解和参与政治活动培养了公民基础。加尔文主义对美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还包括其对圣经律法的重视,加尔文主义者认为上帝律法中包含了亘古不变的且与现代社会相关的原则。“加尔文强调必须把圣经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条例原则加以适用,而不是硬性规定。圣经律法中体现了上帝永恒不变的性格和旨意,不容忽视。”④用通俗的话来说,世俗的法律也来自上帝的启示,并且作为上帝启示的重要成果——基督教和圣经应当是世俗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所有的法律之中宪法又是基石,因此美国人对宪法的高度关注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斯托里大法官的认识能够鲜明地代表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态度,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最让我们引以为荣的一个地方之一就是,基督教乃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它寻求普通法对其权利的认可,并根据普通法调整它的教义。”⑤契约论是影响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潮的重要思想,但是如果我们追根溯源的话,会发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以卢瑟福牧师的《法律与王子》为基础的。撒母耳·卢瑟福牧师在他的经典著作《法①[美]詹姆斯·麦迪逊:《1787年制宪会议辩论纪录》,俄亥俄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9页。转引自[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导言第3页。②同引①。③[美]洛兰·伯特纳:《改革宗预定论原则》,长老会和改革宗出版社1972年版,第389页。转引自[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④[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⑤[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33律与王子》中强调,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但上帝是通过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人民建立某种政体并选择特定人选来担任他们的统治者,统治者按照上帝的指示行事。①而洛克的思想正是这一“圣约论”的世俗化表述——相信人会通过相互协议建立政府,并赋予政府有限的行为权力以保护他们的基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而这种圣约思想也最终得以体现在联邦宪法的前言之中:“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种“神圣契约”的理论表明世俗的政府是由上帝通过人民委任和建立的,所以,这里就暗含了一个条件——政府的权力必是有限的也只能是有限的。一个合法的政府所享有的权力必定不会超过人民通过宪法所托付的范围,因为宪法是与上帝的律法相通的,它源于上帝律法的启示,它是对自然规律的高度遵守。如果一个政府破坏上帝律法和自然规律,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那他的合法性就是去了根基,上帝赋予在他统治下的人民以合法的抵制权利,甚至必要时包括武力推翻现有政府的权利,这不仅是基督徒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一书多次提到圣公会、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等新教教派,这些教派不仅在教义上有所差别,在教会治理和组织结构方面也大不相同。天主教和圣公会在教会治理上采取主教制——即由主教及拥有核心权力的高级教职员来治理。与此相反,公理会的教会治理则非常民主,每个地方的教会都是自治的,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自由任命牧师及其他神职人员。因为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殖民者没有社会治理的实际经验,而这种教会治理模式则为统治者提供了地方自治的实际经验,从而有助于代表制的形成,也有助于构成州和联邦分权的基础。综上,加尔文主义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创制和宪政体制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人性无能论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创制提供了人性基础,“信徒即祭司”提高了美国人的文化素质,强调圣经律法赋予宪法永恒的宗教属性,圣约神学更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宗教渊源,有限政府的理念赋予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地方教会的自治经验提供了分权的治理经验和基础。除加尔文主义,另一个对美国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宗教思想是清教主义。学过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1620年在“五月花号”上签订自治条约的那批清教徒是北美大陆上最早的移民,他们不仅带去了文明的种子,也给新大陆带来了清教主义。清教主义的许多理念被美国联邦宪法吸收,并长期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一般来说,清教徒都是加尔文主义者,所以上文讲到的加尔文主义的思想观念也都适用清教徒,如清教徒也都坚定地相信人是天生堕落的、人可以做自己的祭司以及圣约理论。但并不是所有的加尔文主义者都是清教徒,这是因为清教主义有其独特的思想,而这些独特的思想也浸润了美国联邦宪法,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人。清教徒是一个独特的存在,他们信奉加尔文主义,相信上帝创设国家是为了遏制罪恶,他们也相信社会契约。但与其他加尔文主义者不同地是,清教徒希望建立一个全部由基督教徒组成的“神圣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只有教会成员才有权选举和担任公职,而其他非成员能够获得自由和安全方面的利益,但是他们必须遵守这个社会的规则,他们不是任何契约的主体,他们将政府和教会的契约结合起来,共同维持这个神圣的联盟。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政教结合的联盟被证明是极不可靠的,那些为追求宗教自由逃离欧洲大陆的人们又在重蹈覆辙,对不同意见的打压、对异教徒的迫害以及宗教战争是清教徒在美国历史上留下的最不光彩的篇章。“后千禧年论”是清教徒关于上帝统治的重要理论,这个理论认为神国在地上统治的一千年(也称黄金时代)即将开始,上帝通过圣徒、教会和国家的工作为基督再来创造条件。他们认为上帝的荣光已经关注过旧大陆,而后期的荣耀肇始于美国,美国将成为后千禧年世界的领袖,而清教徒认为自己就是上帝特别拣选出来的人,就像当初上帝对待以色列人那样,因此,他们自诩为新以色列人。这种思想在许多方面影响着“美国梦”,认为美国的疆域扩张到太平洋是上帝的旨意、门罗原则、怀着“民主兵工厂”的热情参加战①[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44争以使“民主制度安全屹立于世界”,可以说,美国人的这种“救世主”心态应该是脱胎于该理论。既然美国是一个“神圣帝国”,并且神国将在新的千禧年降临美国,那么,适用圣经律法就是理所应当的。在清教徒看来,圣经包含了政府的基本原则,上帝把机会留给人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适用这些原则。在工作方面,清教徒认为一切职业都是神圣的,强调认真、诚实工作是一种美德,这种工作伦理观为美国的繁荣和自由的企业制度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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