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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页从魏振海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看团伙犯罪彭溪君(南京晓庄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11心本班)[摘要]魏振海从一个小团伙的重要成员变成另外一个团伙的领头人发起人表明了团伙犯罪的一个交叉性。在两个小团伙中,组成的成员都是一些好朋友互相拉拢,都是“坚刚”也就是好哥们的关系。起初只是想要去抢点钱,然后就呼朋唤友,最后灭口一步步的走上杀人的犯罪道路。透过魏振海团伙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团伙作案的特点。[关键词]魏振海;团伙犯罪;哥们义气通过观看西安大追捕,了解了关于魏振海团伙的一些作案经过,可以发现魏振海在第一个团体和郭振平他们一起作案的时候还不是处于领导地位的,而等他越狱出来之后,不服气,想要报复社会变决定自己起头来干一票大的,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团伙,从而选择了自己培养的死党谢峰组成了一个新的犯罪团伙。在各种持枪抢劫杀人案件中,他们表现出来的穷凶极恶令人发指。在两个小团伙中,组成的成员都是一些好朋友互相拉拢,都是“坚刚”也就是好哥们的关系。起初只是想要去抢点钱,然后就呼朋唤友,最后灭口一步步的走上杀人的犯罪道路。透过魏振海团伙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团伙作案的特点。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他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组织的聚恶性。一般而论,团伙犯罪是没有特定组织规范或形式的共同犯罪。其之所以纠合为团伙,根本在于这种结伙或聚集客观上形成一种强于个犯危害的优势,使之与一般个犯相较更具有疯狂性和严重危害性。这些团伙犯罪分子在顽劣的社会对抗心理驱使下,其社会危害较之个犯明显升级,有的人也从一般盗窃、流氓发展到抢劫、杀人、强奸、贩毒、结伙持刀、持枪作案,明火执杖地同人民民主专政较量。2.成员的交叉性。犯罪团伙时聚时散,时分时合;、各团伙成员相互交叉,缺芝稳定性,成员间无明确的首从关系和主仆关系,某一团伙的首犯或指挥领头者在某种条件卞也可能成为从犯或普通成员,这种团伙成员的交叉,使他们的犯罪目的趋向复杂,往往集几项或多项犯罪于一身,使犯罪危害加剧。3.对象和社会危害上讲往往潜在着多种犯意。特别是一些以“两劳”人员或越狱逃犯等有前科的不法分子为骨千的犯罪团伙更是五毒俱全,无恶不作。4.作案的流窜性。团伙犯罪成员作案目标明显,为逃避法律制裁,其往往采取流窜作案或异地逃逸。犯罪团伙总是以实施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束为目的,无论是事先通谋或偶发性结伙犯罪,其终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这种在团伙行为中起着引导和方向作用的犯意一开始是单个的、独立的,一旦在同伙中引起认同和共振,必然成为团伙行为的驱动,进而构成团伙犯罪的基础。一般来说,这种认同和确认是一个复杂的思想过程,这些人在一起,彼此以第2页共2页兄弟伙相称,意气相投,崇尚封建江湖义气,加之思想素质很差,是非标准倒置,缺乏比较鉴别,不善权衡利弊,易冲动,好自尊等。只要有人表明犯意,很快会引起同伙的心理共振,实施团伙犯罪,以满足他们的物质欲壑和变态的精神性刺激。共同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利益,封建“哥们义气”,有形无形的同伙纪律构成了团伙犯罪的思想纽带、精神支柱和聚集力。团伙犯罪成员的聚集、存在和活动,往往有某种精神支柱和思想纽带作为其联结的主观思想基础,并且有着自发的有形或无形的纪律相互约束,从而形成了带有聚集力的犯罪群体。团伙犯罪成员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和需要,聚集起来,结成团伙,通过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达到共同犯罪的欲望,获得共同的犯罪利益,实现共同的心理满足。当然,在团伙内部,在每个团伙成员之间,由于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其犯罪利益也不尽相同,但犯罪团伙成员各自的犯罪利益和犯罪欲望与团伙犯罪的共同利益和欲望不仅有联结点,而且有程度不同的一致性。否则,团伙犯罪就会在犯罪利益和欲望方面失去共同的基础,这不仅会影响到团伙的犯罪活动,甚至会影响团伙的存在。“哥们义气”成为主要的精神支柱和思想纽带,这是中国团伙犯罪的显著特色。“哥们义气”是“封建行帮”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擅变。这种带有浓厚色彩的“哥们义气”和“行帮思想”,通常成为犯罪团伙的自觉的信条、纪律、道德准则,甚至是犯罪动机。“哥们义气”成为团伙犯罪的主观特点,不仅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而且也是团伙犯罪的利益与需求所决定的。“哥们义气”把团伙犯罪成员维系在一起,形成一种犯罪帮伙和犯罪势力,其成员之间以此为纽带,互相聚集,互相联结,互相依存,互相壮胆,进行共同的犯罪活动。有形无形的纪律,是团伙得以维系的一种枷锁。犯罪团伙的纪律,往往是残忍的。他们对于所谓的“背叛”、脱离团伙的成员,采取多种手段予以报复,甚至杀人灭口,栽赃陷害。有些较为松散的团伙。其组织纪律并不十分严密。但多数团伙,都有着有形无形的纪律口有些团伙,在聚集起来时,虽有宣誓和纪律,但并不一定具有严酷的强制作用。随着团伙犯罪活动的增多,其纪律也就愈显示其严酷性和残忍性共同的犯罪意识、犯罪利益和欲望,封建行帮性质的“哥们义气”,有形无形的团伙纪律,是维系团伙犯罪的三个主观上的特点。这三个特点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综合交织在一起的。从上足见团伙犯罪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系治安之重大隐患,也是严打.斗争的打击重点。参考文献[1]贾明会.恢恢法网惩恶魔_魏振海等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庭审纪实[J].案件实录,1990,(1):32-34。[2]陈金观.对团伙犯罪问题的探讨[J].江苏公安专科学院学报,1994,(4):21-24。[3]袁成泉、陶书明.团伙犯罪探析[J].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1(26):17-
本文标题:课程论文从魏振海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看团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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