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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的体系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经费法终身学习法教师法基础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职业教育法正在计划起草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中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重要内容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包括总则(14条)、高等教育基本制度(9条)、高等学校的设立(6条)、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15条)、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8条)、高等学校的学生(7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6条)、附则(4条),共8章69条。(一)高等教育的内涵(二)高等教育的方针(三)高等教育的任务(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五)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六)高等学校的设立(七)办学自主权(八)学校领导体制(九)教师(十)学生(十一)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高等教育的内涵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条第一款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民事权、招生权、教学权、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权和人事权,以及财产管理使用权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生权)。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权)。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机构设置权和人事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管理使用权)。学校领导体制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高等学校教师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二部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二条:宣传和贯彻实施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四条: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深化改革,推动教育与生产的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大力发展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大学后继续教育。三、依法治教,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九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活动;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四、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加快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四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三条:要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和机制六、规范管理,加强教育执法与监督,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八条:对高等学校名称依法规范;制定有关教师职务的法规;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依法治教,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积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模式,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充分利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的基础上,利用国家其他已有的信息和通信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三、依法治教,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核定所主管的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已下放专科专业和部分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尽快组织修订现行的有关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依法落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权。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课时和学分,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考试和开展其他教学活动。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和调整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学校总收支情况后,可自主安排学校预算;对于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四、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加快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七条的规定,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要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在高等学校中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试点工作高等学校要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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