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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废除死刑正方一辩发言: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古人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欲立其身,先正其名,我不知道对方汉语辩友对“死刑”有没有清晰地了解,那就让我先为对方辩友捋一捋,死刑是法律中对刑事处罚规定的最高刑罚,是对罪犯生命权利的剥夺!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最高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于犯罪者的处罚从教化与赎罪的目的出发才是回归了法律中对罪犯处罚的真正意义!当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废除了炮烙虿盆、车裂肉刑,却遗忘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物!那就是与原始的同态复仇别无二致的死刑!!因此,我方的观点是赞成废除死刑。我将提出三点对我方观点进行立论:1、《法理学》中有提:法律中对刑罚的规定旨在让罪犯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教化、赎罪,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命偿一命只是当前有些人尚且无法摒弃同态复仇的原始野蛮的观点。然而,在2010年10月10日——国际反死刑日当天,公布了一份数据报告: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59个国家,据2014年最新报告显示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废除死刑在全球已经是大势所趋!2、国家是否有杀人的正当性?关于国家与政府是如何起源的,相信汉语的同学不需我赘言。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政府是为了我们本身的利益,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我们的自由而设立的。政府的存在本身有着前提性的条件,人民各转让一部分权利给政府,但是,人民在转让权利的时候,绝对没有把自己的生命转让给政府。这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出发得出的一个结论:政府没有杀人的正当性。另一种说法说政府杀人似乎是以恶治恶。你把别人给杀了,好,政府说,我把你也给杀了,因为我要禁止杀人。但是禁止杀人的政府自己却杀人,这不是一个悖论吗?贝卡利亚说:当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时候,国民也会残忍地对待政府,或者说残忍地相互对待。我认为这是我们所说的死刑鼓励嗜血的心态的问题。也证明了国家从理论上讲并没有杀人的正当性!3、死刑执行史从来离不开冤案亡魂,在这里举几个例子。聂树斌杀人案。21岁的聂树斌被控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而2005年1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了十年前的玉米地奸杀案底。聂树斌的母亲,扑到在他儿子的低矮的坟头上哭喊着。他的儿子不满21岁就被执行死刑了,十年来,这个家庭蒙受了多少屈辱,他的儿子是以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害人的家庭当然会认为就是他本人所犯的罪行。这个家庭十一年来在人们面前抬不起头来,而真相大白后,谁有能力叫他死去的儿子复生?谁又能对冤魂负责!还有著名的“4.27特大杀人碎尸案”,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滕兴善被认定为凶手,同年12月13日滕被一审判处死刑。次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执行枪决。死后不能埋在祖坟山里。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他没有死,而滕兴善尸骨已寒,无处安放。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正是由于同态复仇式的死刑制度,才最终酿成这些悲剧。事实胜于雄辩,面对上述三点,相信在场的朋友们也一定赞同我方观点“赞成废除死刑”,为的是一个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人类社会,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2)中国从2007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3)中国历史上也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28,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4)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5)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6)错杀不可避免,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美国在DNA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300多起错案,中国呢?我估摸从1949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7)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8)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殉道者”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的罪犯。(9)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10)死刑极容易被滥用。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第一个理由就像许多人已经指出的那样,是死刑很难起到我们预期的遏制犯罪的效果。我们经常把死刑视为一种具有工具化意义的惩罚,就是说判决死刑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人本人,而且为了杀一儆百,杀鸡儆猴。让别的人从中汲取教训。我们看到了研究死刑的专家或者国外的一些数据报告表明,在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里,废除死刑以后,严重犯罪的比例并没有多少变化,也就是说,废除死刑并没有导致严重犯罪的大规模上升。有时候有一点上下的小幅波动。在一些联邦制国家,有些州废除了死刑,有些州没有废除死刑,人们发现,两个州的犯罪比例也没有太大变化。很有意思的是,有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立陶宛——在废除死刑后,像杀人这样的严重犯罪的数字下降了。这是值得我们玩味和思考的问题。为什么执行死刑并没有起到我们所希望它起到的那种作用,也就是遏制犯罪?我们说伟大灿烂的中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个鬼?(笑声,掌声)。所以,我们不断地看到了这样的一种政治的悲剧:死刑用于政治的迫害。每每看到那些被错杀的案例,每每想到也许这个世界上,咱们的国家的范围之内,也许每天被杀的人中间都有不该被杀的人,这种不该杀有可能是他最不至死,虽然有罪,但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无辜,但是被判处了死刑,我相信今年被揭露出来的几起事件也许只是冰山一角。我们人类这个世界上,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最基本的同情,我们固然应该同情那些受害者,但是我们也应该同情那些犯罪人,我们应当同情人本身而不应该过多地去区分他们中间到底是什么人群。只有同情心越来越多,只有人的尊严越来越得到树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构成一个和谐社会。在这个世界,在某个角落,如果有一位儿子被冤杀掉的母亲仍然在哭泣,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不会得到安宁。[2-3]据维基百科调查,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华东政法大学贾宇教授认为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如:对谋杀罪保留死刑。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在这之前和之后,盗窃罪的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本文标题:赞成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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