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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第一条: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第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三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第五条: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穿戴要整洁,女性披发不出帽,不得穿拖鞋上班。第六条:工作人员“四勤”制度:(一)勤洗手和剪指甲(二)勤洗澡和理发、刮胡子(三)勤洗衣服和被褥(四)勤换工作服第七条:工作人员“四禁”制度(一)操作时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二)严禁在开饭时挖鼻孔,掏耳朵,剔牙,不许对着食品打喷嚏及大声说笑(三)严禁用手直接抓食品,不得用手随意挑选(四)严禁带戒指上班第八条: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本文标题: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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